减刑的法律性质的论述

王能干

一、减刑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据此,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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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新趋势及应对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近年来,理论、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但遗憾的是,虽然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有所认识,却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予以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并不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案件有很大的区别,犯罪目的容易实现,危害后果严重,极易加大犯罪参与人的贪婪欲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家庭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和隐患,从我们办理的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案件占了极大的比例,这应当引起的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新趋势

未成年人生理、心里均不同于成年人,他们不仅易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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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也应入罪

刑法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对以单位名义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给个人的行为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的行为也应入罪,并建议将私分国有资产罪修改为私分公共财产罪,即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共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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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无罪判决

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有罪判决率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但笔者认为,检察官不能追求百分之百的有罪判决率,因为这和检察官的职能定位不相适应。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一定数量的无罪判决是合理的。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无罪判决都是合理存在的,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追究检察官办错案件的责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无罪判决才是合理的。

允许出现无罪判决的情况必须有前提条件,即:不包括事实基本不清和证据基本不足的案件,而只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不能排除所有的怀疑,但基本上可以判断是犯罪嫌疑人作的案,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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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谟溢

三鹿奶粉系列案件法院判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宣判后,不少人认为田文华的罪名应当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要弄清田文华该当何罪,必须对相关法条有正确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三鹿集团在去年8月1日之前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被“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过失造成,但此后的1个月,已是明知故犯,其行为的确已触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为什么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

这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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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作者:何忠全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1996年8月,李某私人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时另有两个出资人实际并未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是由李某负责。公司成立以后,李某随即与一国有企业开展业务,为其提供所需的钢材。为了长期保持这种业务关系,李某在业务往来中先后多次向该企业分管业务的副经理罗某,供应科长刘某,供应计划员蒋某、高某行贿,共计15.5万元。

分歧: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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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须弄清三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于今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为更好地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渊源。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必须弄清三个问题。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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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某甲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构成立功

作者:陈广慧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例:某甲因参与盗窃在逃2年。2003年2月,其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遇到了在逃的与其共同作案的某乙,某甲遂劝说某乙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某乙听从了某甲的劝告,并通过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分歧:对于某甲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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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人轮奸犯罪中,个别行为人放弃奸淫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谈犯罪中止

一、案情概要

某日晚,南方某市一歌舞厅附近,三名男子即被告人顾、孙、张与几个朋友一起在夜排档吃夜宵,他们同时邀请附近一歌舞厅女服务员三人一起喝酒,其中,两名女服务员系卖淫女,而另一吴姓女服务员(以下简称吴女)则系不久前刚从北方南下打工而来,并无卖淫劣迹。喝酒期间,被告人顾某起意奸淫吴女,得到被告人孙、张二人响应。三人决定将吴女劝酒至醉后带至朋友的租房内奸淫。于是,顾、孙、张三人频频向吴女敬酒,使其醉酒。午夜时分,吴女欲回住处休息,顾某将其抱上摩托车,由张某驾驶,与孙某一起将吴女带至事先准备好的租房房间。另外几名男子则将两名卖淫女也带到该房另一房间内嫖宿。当夜,顾某将吴女带入房间后,不顾吴女哭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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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构建的三条途径

李卫国荫春涛李晓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立足检察职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参与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效形式。对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看法。

为什么要构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构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需要。当前,职务犯罪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呈现出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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