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财物型受贿中三点争急待认定

杨惠新王延祥谢钟石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实务部门在认定退还财物型受贿过程中,对相关问题存在认识分歧。

■争议问题一:如何认识退还财物的及时性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意见》以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受贿故意为核心判断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性质:及时退交财物的,说明其主观上缺乏故意,不构成受贿。反对意见则主张,只有立即退交财物才能确定地阻却受贿故意。

我们认为,退交财物的及时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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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

2004-1-9【大中小】作者简介」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刑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

「内容提要」关于渎职罪的主体认定,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作扩大理解,包括“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应包括刑法第93条第2款所列人员;渎职罪本案的构成,必须以前提罪在实质上确定或者原案在实质上战立为前提;对渎职罪中的受贿罪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渎职罪中的庇护行为应按共犯处理,择一重罚处断。

「关键词」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提罪/数罪并罚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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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案件之诱惑侦查

论抢劫案件之诱惑侦查

摘要:基于抢劫案件之基本特点,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是提高其侦破效率的关键。适用诱惑侦查的抢劫案件应有其特定的范围,并须是系列抢劫案件,且在通过其他手段无法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时才允许采用。侦查诱饵的设置应考虑被害人角色扮演、抢劫目的物或随身携带物特征、适合抢劫行为的时空环境等三项因素。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确定和缉捕犯罪分子,终止系列抢劫行为,以此为基准,可以从行动方案的拟定、化装守候行动的展开和适时抓捕行动的实施等构建诱惑侦查的方略。

关键词:抢劫案件;诱惑侦查

一、抢劫案件适用诱惑侦查之条件分析

不是所有抢劫案件的侦查都适用诱惑侦查手段,也不是特定种类的抢劫案件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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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帝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重述

万毅,林喜芬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其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从内容上分析,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了形式(程序合法性)和实质(程序正当性)两项要件,由此产生了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和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通论性和一般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统摄性,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存在着程序法定的具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几乎都可以归结为“程序法定”原则的不彰、程序法定价值的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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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仇清华信用卡诈骗案

作者:沈黎刘帆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案例要旨】

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存在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不当善意透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四种情形。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区别。在判定犯罪金额时,行为人的透支数额只能按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被告人仇清华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43,224.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2004年6月,被告人仇清华向广东发展银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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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试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之为生命刑。又由于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故又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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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周加海:论准自首的认定

所谓准自首,根据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目前,关于准自首的认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研析,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化并裨益于相关司法实践。

一、准自首成立之主体条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此可谓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包括对特定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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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程明

摘要

一则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引发了公众对“赔钱减刑”的争论。基于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法院根据犯罪人刑事赔偿的情况作为其悔罪的一种事实情节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成为普遍的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如果将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不但于法有据、合乎法理、还具有相当的现实必要性。如果对这项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和限制之后,则其不失为一次顺应司法改革潮流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刑事赔偿量刑法定情节

2007年1月31日,新浪网的新闻栏目转载了《北京晨报(网络版)》一则源自《羊城晚报》的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案情大致内容是:“一名抢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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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恰当?

作者:李京伟

?案情?16岁的少年曹某和少女吕某因过早恋爱发生性关系。2003年11月15日晚,吕某提出自己怀孕了,听说少喝些“敌敌畏”农药可以打胎,让曹某为其购买。曹某说:“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吕某说:“没事儿,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无知的曹某就信以为真,次日下午即购买了1瓶“敌敌畏”,到吕某的宿舍交给吕某后离开。吕某服用之后,曹某赶去将药瓶扔于窗外,将吕某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曹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曹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吕某要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却积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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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于实践理性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程序,由此而引发了立案前能否采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前措施到底属于何种法律程序性质的争论。本文批判了这类争论的建构主义唯理论理路,引入实践理性理论范式,并进而认为立案程序本身即为一道多余的法定程序,从而立案前措施的法律程序性质的名分并不重要,关键要看该类措施的采取是否为发现犯罪事实真相之所需,并且该类措施的采取一旦要涉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时刻,是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还是要得到批准,受到检察官、法官的制约和监督。

刑事立案程序上的基本问题

将刑事诉讼程序中全部职权机关的活动规则在程序法规范之内作出规定是一个十分良好的愿望,为此,在刑事诉讼的始初阶段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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