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往往有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若忽略对这两类人员的审查,一方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给侦查机关规避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侦查机关标明“在逃”或“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一并审查,审查后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在逃”、“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一并审查后,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现有证据能证实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对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