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际娟张杨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比较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而其中又多集中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中,以致常常形成这种舆论观点:“见死不救=故意杀人”。或许法律职业者一眼便可以看出这种观点中的逻辑错误,但这些观点无疑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很多普通人的道德观念,使得法律的威严尚未彰显,社会效果却已经失去。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浅谈两点拙见。
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是否需要明知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多种学说,其中均认为先行行为是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