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通常所说的“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这种并罚方法在被告人是犯单罪被宣判,宣判后才发现漏罪(不管是单罪还是数罪)的适用上不存在问题,但如果被告人是犯数罪而被宣判,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例如,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