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逆防卫――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学及犯罪学思考

2004-1-9【大中小】「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颁布,刑法的中立立场日趋动摇,更有护短之嫌,特别是第2款对防卫过当行为规制不力,加之第3款对防卫权的张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被尘封乃至在立法、司法中漠视,这种对法意的误读不仅给犯罪人带来切肤之痛,也亵渎了刑法的权威。在崇尚人权的时代,我们的刑法再也不能视若无睹了。本文对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和重构,提出逆防卫理论以确保犯罪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逆防卫/犯罪人/防卫人/合法权益/不法侵害

「正文」

引言

逆防卫是指犯罪人(注:此处以及下文的“犯罪人”如无特别说明与“不法侵害人”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为免受来自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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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的创设

作者:高蕾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突出了刑罚的感化、改造、补偿、安抚、教育等功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新举措。

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是指在社区矫正人员回访机制基础上构建的对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的审判和回访教育体系。具体讲,就是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拟判处非监禁刑时由司法所就被告人一贯表现、人品情况、性格特征、社会危害性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监内表现、悔罪情形等,提供相关报告。上述报告内容均由法官在庭审中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在判决书上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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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人身保险标的之定性

作者:李红彬

■案情

王某之夫何某与郑某系表兄弟。郑某曾因左眼视力丧失,右眼视力下降,于1993年2月15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垂体瘤。郑某住院期间,王某曾到医院探望。1997年11月份,王某主动找郑某,要垫钱为其投保,并以郑某自己买的保险单需签字为由,骗得了郑某的签字。后又在保险员处以郑某存放私房钱在自己处为借口,于同年11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间,分别以郑某为被保险人,何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在中保人身保险公司宜宾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张某处办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3份,办理一生平安(88鸿利)保险24份。在中保人身保险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唐某处办理一生平安保险10份。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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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排除在斡旋受贿之外的两种情形

应排除在斡旋受贿之外的两种情形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行为被称作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其特点在于,行为人采取从中说和的方法,“说服”其他公务员实施一定的职务行为,并从中收受贿赂,但有两种情形应排除在斡旋受贿的行为之外:其一,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的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素,不是行为人的职权和地位,而是其他关系,例如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受贿和介绍贿赂,不构成犯罪。

其二,其他应行为人要求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行为人的直接下级或者是受行为人的指挥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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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拘禁又有抢劫行为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

一、案情

原公诉机关: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英,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04年9月19日晚8时许,温某英伙同温某通(在逃)窜到紫金县城,约来刘某,用下了迷药的饮料使刘某昏迷后,用摩托车将其载到紫金县古竹镇,然后将刘某关押在该镇吉安村公路边的一间铁皮屋内。9月21日上午,温某英威迫刘某打电话,让她向家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存入指定的储蓄帐户内,期间,还抢走刘某三星手机1部。同日下午,被害人刘某趁被告人温某英等人疏于看守之机爬窗逃出,在当地村民的协助下报警。公安机关随即救出刘某,并于2004年10月12日将温某英抓获归案。

二、审判

紫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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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阻止证人作证罪”中的“证人”改为“他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的是“证人”作证,而不是“他人”作证,致使实践中司法人员对阻碍被害人作证等情形难以定性。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汪某与殷某是好朋友,2004年6月初,殷某的儿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殷某遂请刘某对被害妇女李某“做工作”,企图将其子的强奸行为性质改为通奸,以此逃避法律惩处。刘某一口答应,并找到被害人李某劝说并要求李改证言,称自己与犯罪嫌疑人殷某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并将殷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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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致人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检察日报)

满德利

一、被告人身份概况
被告人王志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黑龙江绥化市团结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04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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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实施抢劫应以何罪处罚?

作者:魏灵朱丽琴案情:

2007年6月29日下午14时,被告人李某在超市旁看见被害人王某从该超市正门向“五一”路方向走过来,被告人李某觉得被害人王某长得漂亮,遂起歹念想强奸被害人。李某尾随被害人王某来到某单位宿舍一单元三楼的被害人家中,见被害人进去后未关门,便跟进去并关上防盗门,强行抱住被害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之后又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强奸完被害人后,李某当着被害人的面到另一房间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900元及中信v77小灵通、银行卡、保险卡等物。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尾随被害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强奸被害人后又当面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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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人犯罪未成功也可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立功(包括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是立功表现,是因为阻止人使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将要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得以避免,相当于阻止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利益。因此,阻止他人犯罪必须成功,取得制止犯罪的效果,否则,他人的犯罪行为照样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而阻止行为客观上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减免其刑罚的根据就不存在。另外,根据我国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理,也只有成功阻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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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重的结果,刑法对重的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那么,在数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时,发生了重的结果,对参与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如何处断呢?由于基本犯罪系故意犯,对其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任何问题,即所有的加功者(即参与者)均应对基本犯罪及其结果负共犯的责任。然而,在数人共同故意犯基本罪时出现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基本犯罪的共犯人应否对重的结果负共犯的责任。日本判例与学说对此问题的见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对日本刑法判例的观点与学说的研究动态作一介绍,以促进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

一、判例的观点

日本刑法总则未对结果加重犯作一般规定,因此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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