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人本应获得轻刑,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因案件以外的原因而“低刑高判”的现象。
如一起盗窃1000元(起刑点为1000元)的案件,犯罪人若被羁押,在经历捕前侦查羁押(最长37天)、捕后侦查羁押(最长3个月)、审查起诉(最长1个半月)直至庭审(最长1个半月)等诉讼环节,其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最多可能会达到7个多月(这里还不包括退查期限)。就案件本身而言,如果排除累犯、惯犯等从重情节,犯罪人的刑期应当是拘役1至2个月,但实际判决时,法官一般都会判处略高于羁押期限的刑罚,从而“低刑高判”现象。
一、“低刑高判”现象的危害
首先,它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悖。“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