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嘉林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分清是利用工作便利还是职务便利。前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间,蔡羽与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浦东分行)客户经理韩巍及陈?(以前在银行工作)共谋,伙同黄英、李忠等人,由韩巍向存款单位许诺支付好处费或由上海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李忠假冒上海银行吴淞支行副行长与存款单位签订《单位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的方法,诱骗江苏协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公司)、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锅炉厂)、上海东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至中信浦东分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