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客观要件的研析

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含义的理解

对于殴打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以暴力打击被监管人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用暴力手段打击被监管人的身体,使其受皮肉之苦;[2]有的学者认为,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拳打脚踢或用器具打击被监管人。[4]

从上述表述来看,学者们一般将本罪中的“殴打”理解为用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脚等)或采用一定的工具打击他人身体,使之造成肉体疼痛的行为。但笔者认为,从完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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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财产犯罪量刑问题

作为法律主体,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时,更多地注重于罪犯的人格和动机,而不是罪行本身,处理成年罪犯则相反”,因此对于少年犯罪刑罚的裁量,侧重点不在于少年犯的罪行,而在于少年矫治和健康成长的需要,这应当与成年刑罚裁量的侧重点在于成年人的罪行有着根本性的差别,而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现实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虽然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已具雏形,青少年法制建设和青少年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也先后通过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解释或批复,从立法上充分彰显了对未成年人反社会群体宽容与关怀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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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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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作者:尹承诚刘立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一、案情2000年1月30日下午,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如皋市搬经镇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严重撕裂、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呼吸困难。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二、分歧

法院在审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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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究竟谁来管?

2005-3-25【大中小】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案件管辖范围已基本明确。但由于两高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法条的理解、执行不一致,给查办和认定“村官”犯罪带来一些分歧。为统一认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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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未完成”来代替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上述对犯罪未遂的定义中,“未得逞”对实践中的犯罪未遂表述不够准确,容易在理解上是产生误会,建议刑法对其进行修改。

“逞”的词义是“快意”、“称愿”(《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2411页)。得是“获得、实现”(同前,1839页)。在现代汉语中,“得逞”特指“(坏主意)实现”:“达到目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页),它带有贬义色彩。犯罪“未得逞”在字面上的意义,是犯罪分子的意图未获得实现。《刑法》用“未得逞”来表述犯罪未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未遂这种犯罪形态。但因为它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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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法庭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二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阐明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时,并非认为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有非枉即纵的嫌疑,而证人出庭审理的案件就一定完美无缺。其实,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两者相比较,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更值得我们去追求,并且这种诉讼制度更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①。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因种种原因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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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有关问题探讨

2004-2-9【大中小】作为现代刑法的根基,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均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新刑法典废止了类推制度,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这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制精神,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民主、自由的充分保障,是一项进步的文明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实施,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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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延长逮捕审查期限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基于逮捕的严厉性,各国都慎用逮捕制度。原刑诉法规定,审查逮捕案件因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现行法律规定中审查逮捕没有补充侦查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审查逮捕期限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与高检院有关司法解释无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审查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期限只有五个工作日。这在司法实践中亦暴露出不合理之处,使得很多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只能草草了事。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提请逮捕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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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公权力凌驾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人请求邱兴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见:#a#http://law.cctv.com/20070116/100454.shtml#/a#。

目前理论界有部分学者认为,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当前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强调被告人的权利,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如何改善被告人长期以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之上。而被告人和被害人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利益,因此,对被告人的保护就必然要限制对被害人的保护。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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