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张杰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3月因该区修建环城公路征用该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王某某土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05年8月该款从该区国土资源局转到该村村委财务账上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向王某某办理支付该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挪用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

二、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任某的行为是否是挪[……]

Read more

论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各国刑事诉讼或证据立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是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重要依据,也是健全和完备证据规则的重要参照。各国的证据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开放型证据形式、半封闭型证据形式和封闭型证据形式等三种模式,不同模式的证据形式在司法效率和探明案件真相方面存在差异,而不同证据分类模式下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侦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主要证据形式及其适用证据规则的异同,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形式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形式;分类模式

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留下许多与案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客观或主观痕迹,哪些痕迹可以作为回溯案件和再现真相的证据,就是刑事证据形[……]

Read more

论犯罪对象对刑法中相关问题的影响(下)

2004-2-4【大中小】二、犯罪对象对主观罪过的影响

1.罪过概念辨析

刑法理论中的罪过一词源于俄文ВЙНΑ。在前苏联以及东欧一些国家,有学者将罪过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罪过是指国家对被告人及其行为作出的否定评价,并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的总和。可见,广义的罪过是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使用的。狭义的罪过是指“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心理态度。”[19]这个概念在前苏联是通说。我国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从50年代就接受了苏联的这一狭义的罪过说,并一直沿用至今,将罪过视为故意和过失的类概念,认为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20]就其内容而言,[……]

Read more

债权人在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未登记时能否先向保证人求偿

编辑同志:

前年,陈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2年后还清全部借款,陈某并将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门登记,我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字样。今年初,陈某未按时向李某归还借款,后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为了追回借款,将我告至法院。我认为,陈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李某应当先要求以房屋清偿债务,不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还款。请问,李某直接将我告至法院是否合法?读者李林

李林读者: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Read more

论影响力交易罪二种表现形式与受贿罪的之异同

2003年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概念,其中“影响力交易”就是其一。

《联合国和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两类行为定为犯罪:(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施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人或者其他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2)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

Read more

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戴群,男,33岁,江苏泰兴市环宇物资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承包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1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群以环宇公司名义与仪征市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签订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威龙公司按约定供给环宇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928万元,戴收货后未交付威龙公司货款。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群依据其以环宇公司名义与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五矿)所签订的合同,将威龙公司所供上述货物改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

Read more

骗取幼儿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以棒棒糖换金项链

作者:金莉娟许均

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一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张某发现周围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李某交换金项链。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至“自愿地”交付金项链,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限,根本无法成[……]

Read more

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该澄清的两个问题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宣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重要作用。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后,笔者在考察一些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情况中发现一些理解上的误区,可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正确实施产生不必要的负面作用,有必要加以讨论和澄清。

一、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解

“非法证据”指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

Read more

抓获后逃跑再投案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而在被带往司法机关的途中或带至司法机关后,乘侦查人员不注意而逃脱,其后被司法机关上网追逃,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以为,对此种情形认定自首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该种情形认定为自首,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即自动投案后只要发生了逃跑的结果,即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不管[……]

Read more

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危险源。在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信息化的今天,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各样的危险,稍微懈怠疏忽,即酿成巨大的灾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要求从事危险业务的人员恪守业务规范,集中高度的注意力,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保证社会公共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启发并提升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规范意识,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责任事故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刑法用了多个条文对责任事故犯罪作出了规定。日本刑法用两个条文规定了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业务上过失致死罪。俄罗斯刑法采用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事故犯罪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如,第109条第[……]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