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常见逃逸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作者:焦晓雷

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情节,其既可能作为定罪情节成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又可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事由,因此逃逸之准确认定对定罪量刑关乎重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千差万别的表现,何者构成逃逸,何者不构成逃逸却很难准确进行判断。

如果要举一个有关逃逸的典型案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驾车逃离现场即为事例,然而,现实中的事例并非都如此典型。下面仅列举实践中常遇到的有关逃逸的情形:(1)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自行离开;(2)肇事后,行为人与医院联系后躲到一旁,待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现场;(3)肇事后,行为人留下同车人负责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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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磅秤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朱某从事废旧钢材收购业务,为获取非法利益,他伙同徐某等人预谋采用在地磅秤上安装控制器遥控减少称重的方法非法获取利益。2007年8月的一天,朱某来到江苏省南通市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收购废旧钢材的业务,当夜,由徐某偷偷潜入该公司,在地磅秤上安装了遥控信号接收器。2007年8月至9月间,朱某伙同徐某等人先后四次至该公司收购废钢管头,在收购过程中通过遥控器控制地磅称重数据,使地磅秤显示仪表显示值减少,以非法占有该公司废钢材,共计非法占有该公司废钢材15.50吨,合计价值人民币4.03万元。同年10月30日,朱某等人再次作案时,案发被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就朱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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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与对策

作者:陈英张吉辉来源:检察日报在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日趋重要的今天,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也格外引人关注。宜黄县作为一个林业大县,怎样保护好当地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地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在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在宜黄县的林改工作,深人查办涉林职务犯罪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总结了一些经验,现撰写成文,供大家办案参考。

—、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一)涉林职务犯罪所表现的特征近年来,宜黄县检察院立案查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涉林职务犯罪数十起,仅2008年就立案查处8件8人,占到全年职务犯罪立案数的80%,涉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玩忽职守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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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

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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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由于法律对取保候审规定较为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之间又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它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意义、程序、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续保的方式、保证金的交纳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取保候审续保保证金立法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解决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的交叉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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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应从五处着手

程东宁吕长生

当前,相当一部分突发事件伴随着网络媒体的传播、发酵,社会影响面更加广泛深入,网络媒体舆论监督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日益显现。如何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之点,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舆论环境,提高处置因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检察机关亟待探讨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网络突发事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及时发现。由于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给检察机关处置应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到及时处置网络突发事件,领导干部每天都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特别是涉检网络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引导,对于网民的歪曲报道和误导性言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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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行为条件

根据立法规定,受贿罪的行为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受贿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从文字规定看,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条件相同,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从实质内容看,受贿罪所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又不相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偏重于职权活动中对公共财物的操作行为,即职务上主管、管理和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偏重于职权活动中对公共权力的应用行为,即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从所周知,公共权力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公共权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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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转型期司法职务犯罪的成因

司法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中严重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严重的司法腐败就是司法职务犯罪,现实中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数表现为司法职务犯罪,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讯逼供、贪污受贿等。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的背景,司法腐败与司法职务犯罪也不例外。认识司法职务犯罪现象可以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层面进行观察、分析,考察司法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多个层面进行。从宏观整体的角度,综合分析司法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存在所具有的共同的普遍的原因。

我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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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朋友托办的购房合同涂改并抵押支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包遵耀

【案情】

2002年8月,方某以其儿子吕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以全款60万元购买某小区一幢房屋的合同,并交付定金2万元及印花税、外批手续费用等。因需在外地经商,方某将定金发票及吕某的身份证等手续交给此前尚欠其100余万元的朋友苗某,委托苗某帮助其交余款并办理房产证等事宜,双方并商定苗某所交房款从欠方某的借款总额中扣除。2003年房屋竣工后,方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当方某催苗某办理房产证时才得知,苗某在支付了16万元房款后,已将原合同的购房人吕某涂改为徐某(姓名为化名,身份证系伪造),并用徐某的名义,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开发商为保证人)来分期支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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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行为导致犯罪行为人应属“未遂”(检察日报)

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毒5克。甲刚离去,乙(与甲没有意思联络)也以杀人的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毒5克。丙因饮用该杯水而死亡。经查,水杯中为同一毒药,该毒药只有在达到10克以上时才会致人死亡。对此,甲、乙是否均对故意杀人承担既遂责任?

这是一则关于复合行为(非共同犯罪)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经典案例。根据通说,甲、乙二人皆应构成犯罪既遂。其理由是,因果关系是在客观的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成立的。在本案中,如果没有甲、乙二人中任何一人的行为,都不会发生丙死亡的后果。因此,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同意通说关于甲、乙二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但认为甲、乙二人行为应属犯罪未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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