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同案犯的被告人应该分案审理

张贵才

司法实践中,因检举揭发同案犯而构成立功,被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较多,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对实施检举揭发行为的被告人与被检举揭发的被告人同案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需要纠正,建议作出如下规定:“对因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的案件,应当分案审理。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后,再对实施检举揭发行为的被告人开庭审理。”

首先,分案审判有利于保护检举揭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公民对犯罪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举报人、控告人予以保密。因实施犯罪行为被追诉的人员,在被追诉期间,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属于公民举报、控告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法应当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而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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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

未决羁押,也有学者称其为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西方法律论著中,未决羁押通常被称为审前羁押,但在汉语语意中,审前羁押容易被理解为“审判前阶段的羁押”而将审判阶段的羁押排斥在外,本文采用未决羁押这一称谓。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的适用而带来的持续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本文拟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出发观察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及其改革。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概念

本文所指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制定、认可或倡导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政策、标准、准则和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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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正当化:条件与程序并重(检察日报)

刘卉钱学敏

■会议综述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本身是把双刃剑。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如果不依法、不恰当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逮捕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10月16日至17日,《人民检察》杂志社、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联合主办“逮捕的证据与程序问题”研讨会,来自全国著名高校的近十位法学专家和14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实务部门代表,围绕逮捕的证据、逮捕必要性证明、审查逮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而激烈的讨论。

■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条件

以毒品犯罪为例,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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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存在明显的不足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案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审查起诉,而是从此案中分离出来,待在逃的或者有其他原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

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

一方面,对“另案处理”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决定何种情形应“另案处理”,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个别侦查人员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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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手袋逃跑拒捕又伤人毁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定性?

【案情】:

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肖某于2009年3月底的一个晚上潜至某单位行窃未果,归途中见一单身女子高某携带一手袋同向而行,遂乘其不备,抢得手袋逃走,行至僻静处分赃时,引起附近执勤的公安联防队员的怀疑,公安联防队员立即进行追击。李某由于助动车发生故障,被公安联防队员截获,在抗拒过程中,将公安联防队员赵某打成轻伤并损坏了公安联防队员使用的摩托车。后公安联防队员将李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李某抢的300元赃款、作案工具及助动车行李箱内的水果刀一把。

【评析】: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未遂),依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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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胡新发新闻来源:正义网【内容摘要】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间接正犯无疑属于正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根据在于其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特征。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着手于被利用者开始实施相当于构成要件行为的身体动静之时,利用者的诱致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实行行为着手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提出

间接正犯,也称间接实行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正犯的一种。其最早的立法例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该草案第26条规定:”对于非依犯意而行为之他人,或者无责任能力之他人,以犯意教唆其为犯行之实施者,是间接正犯。”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1项亦规定:”自己实施犯罪,或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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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社会;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具体界限

1、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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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系立功吗

2004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李汝银、许昔龙的《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可否构成立功》(以下简称李、许文),该文作者认为,行为人检举他人犯受贿罪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立功要件,应认定为立功。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笔者以为,从作者提出的问题看,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能否构成立功,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检举他人受贿经查证属实,而行贿人非行为人的,此种情形下,很显然行为人的检举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动交代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该公务人员接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其检举揭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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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缓刑制度实行的一个被遗忘区域

作者:张建华

缓刑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罚,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刑罚方法。现行刑法对罚金刑能否实行缓刑制度,并没有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建立罚金刑的缓刑制度,即否定说。理由如下:

1.罚金刑独立适用时不能适用缓刑。首先,缓刑是为了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感染恶习而设,而对犯罪人单处罚金刑并没有剥夺其人身自由,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其次,对犯罪人单处罚金,就是考虑到将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予关押,一般不会危害社会,而缓刑之本质也在于此。再次,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不少是规定得并科罚金,而不是必并科罚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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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湘雄博士论文

周湘雄博士论文

周湘雄:

1:论我国鉴定制度的模式选择_来自英_美中立专家的启示。

摘要:鉴定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在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英美国家的中立专家证人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启发。与英美对抗制专家证人相比,中立专家可以很好地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程序的效率;与大陆法国家的鉴定人制度相比,中立专家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性。因此,为了适应诉讼制度的发展要求,我国的鉴定制度改革可以采取这样的路径: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采取对抗制专家证人为主,中立专家为辅的制度;而在刑事诉讼中则采取中立专家证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