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智障少女岂是犯罪事实轻微

时间:2008-04-14作者:顾则徐新闻来源:东方早报陕西铜川一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少女,在最近两年先后被两名矿工多次奸污后导致怀孕。家人报案后,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以“犯罪事实轻微”为理由不予立案,未对两名矿工采取刑侦措施。(4月12日《华商报》)

当地公安部门的这种做法,已经不是一个业务水平问题,而是滥用立案权取代了判决权;就该案事实来说,不仅严重曲解了《刑法》,更是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据报道披露的基本事实,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有两个基本事实无可动摇:一是被害人为智障少女,二是奸污造成她案发时已经怀孕6个月,不得不进行引产。这都属于在量刑幅度内的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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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犯罪要谨慎适用逮捕

张坚毅

司法实践中,对外来农民工涉嫌轻微刑事案件普遍存在适用逮捕措施的现象。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对农民工轻微刑事案件应慎用逮捕权: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涉案农民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一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立功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二是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一般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征得被害人谅解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残疾人或者系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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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的犯罪所得应发还何人?

张民安罗小兰苏兆勇

在许霆案重审判决书中,法院根据有关刑事法律,判令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然而何为“受害单位”,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从判决书的上下文,我们大概可以认为银行就是法院所称的“受害单位”,但根据有关报道,银行所遭受的损失已由自动柜员机生产商赔付,若将许霆的犯罪所得发还银行,似有不妥,故许霆的犯罪所得应发还何人,仍有值得推敲之处。

一、许霆与银行的关系

首先,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排斥性竞合说,如果不符合公平观念的利益状态是由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那么这一类型的法律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许霆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在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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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的认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行为分成三种类型: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就新刑法实施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发案率较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而绑架罪后两种类型的发案率则相对较低。由于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罪时,对绑架罪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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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人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分别定罪

案情:2006年4月30日,甲市乙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井下10名工人被困井下,后死亡(经鉴定,均为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当天,煤矿投资者丙赶到现场,要求值班矿长等人隐瞒事故不报。5月2日,丙通过朋友丁找到甲市主抓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戊,三人商定将事故隐瞒不报,在接受省事故调查组询问期间,戊声称该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时,丙、丁二人组织人员将井下尸体转移外市并进行了火化。2008年元月,丙、丁、戊的上述行为被告发。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丙、丁、戊的行为,均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丙、丁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于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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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以优惠价购房就该认定受贿吗

作者:郑文陈?来源:检察日报公职人员以优惠价购房就该认定受贿吗

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合理内涵案情:王某对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具有审批权,2004年其口头预定了一房产公司开发的高档小区内一幢面积为413平方米的独栋别墅,并根据自己的喜好作了相应的房型调整。2005年他以每平方米低于公司定价500元,即以低于市场价格18万元购得该别墅。经查,该开发公司规定:对外业务关系户的优惠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签批;超出范围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易形式的受贿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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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2007-4-10【大中小】依法查办发生在国企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清除企业“蛀虫”,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四川省泸县检察院认真遵循“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把为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列入全院工作重点,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同时,先后在泸州润丰化工有限公司,泸州新民煤矿,县远大煤矿,县种子公司,泸州天和玻璃有限公司,喻寺、奇峰、玄滩粮贸公司,县电信局等国有厂矿企业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4件34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万元,为该县国有企业在3年内实现“两个百分之百”(国有资产100%的退出、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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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的立法亟待完善

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自由刑的刑罚,实施财产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财产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新《刑法》中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了,仅罚金刑的条文就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7%。但由于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规定不具体,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难,亟待进行立法完善。

一、财产刑执行的立法现状

财产刑的执行标的物是财产,因此在执行的措施上与民事财产执行有许多共同之处。财产刑的执行同时又是一种刑罚手段,与民事财产执行又有许多不同之处。而现行关于财产刑的立法,在《民事诉讼法》上查无根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又非常简略。

1、财产刑执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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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标准如何认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立案庭审判员苗有水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这一点,从实务观察是十分清楚的,不过刑法理论界有时听到否定的声音。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否定的主张主要发端于刑法规范的演变。1988年1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分别就贪污罪、受贿罪的共犯作了明确规定,可是,修订后的刑法只保留了前者而删除后者。于是,有人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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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是否包括公款用途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王维新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公款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公款用途”部分又可分为“消费型挪用公款”、“营利型挪用公款”和“非法型挪用公款”,其客观要件也是各不相同,从而极大地丰富了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内涵。

针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不同用途,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应规定了不同的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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