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论

万毅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参与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但为迅速终结诉讼、提高诉讼效益,各国均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参与原则之例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缺席判决程序缺乏明文规定。在诉讼效益价值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一味否定缺判决制度的存在价值是非常不明智的。为此,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经验和具体国情,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宏观角度出发,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关键词:参与;效益;公正;缺席判决

一、导论

在现代社会,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已被视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性优势和结构特征。它根源于这样一个心理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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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擅自出售林木给他人砍伐的行为应定何罪?

[案情]
黄忠华、陈小阳、曹建华是亚林中心长埠林场护林员,1999年11月11日上午,三人在巡山护林时遇到黄忠华的同学彭冬华,彭冬华向黄忠华和陈小阳、曹建华提出购买长茅坑山上松树,黄忠华等人不经请示场领导,擅自决定以2000元价格将长茅坑山上的松树卖给彭冬华。彭冬华因手头资金不足,便邀集欧阳禾生“合伙”。二人遂各出资1000元,于11月16日向陈小阳、曹建华交纳人民币2000元买树款,陈小阳收下2000元后,出具一张2000元的收条给彭冬华(该款用于护林队的平常开支)。之后,彭冬华、欧阳禾生、陈小阳、曹建华与被告人黄忠华到现场指定砍伐的山界,并讲好主要砍伐长茅坑山场山顶的松木。于是,彭冬华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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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的关键: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案情]
2007年7月一天,被害人张某和丁某在樟树赌博。姜某输了钱,由张某担保向聂某借款30000元,并许诺几天后归还。数天后,聂某因欠被告人吴某借款20000元,于是叫被告人吴某一同前往丰城矿务局讨帐,在丰城矿务局找到张某和姜某。聂某告诉张某和姜某,借款还给被告人吴某是一样的,被告人吴某即向姜某要钱,期间打了姜某的耳光并杀伤了姜某的朋友“射灯”。之后不久,张某和姜某通过被告人吴某还清了聂某的借款30000元。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丰城矿务局,被告人吴某手持凶器要求张某和姜某因其杀伤了“射灯”各补偿人民币10000元,两人被迫同意,但都没有交钱。2008年6月份,张某因未给被告人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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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林鸿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在某省际客运汽车上以极低价值的秘鲁币诈称美元骗得被害人颜某等三人与其兑换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金项链一条。客车停站,曹某等人正欲逃离时,颜某得知被骗,上前欲抓住尚未下车的曹某,却遭到曹的殴打。颜某头、面、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本案定性上,对曹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没有不同意见。但在量刑上,究竟是按一般抢劫适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却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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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骗取产权证重复抵押贷款是定性为贷款诈骗罪,还是定性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蔡玉霞常祯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甲系甘肃省酒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乙系该公司法人代表。二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查实,二人共诈骗39起,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为:二人购买肃州区尚武街27号楼10-14号门点成立“新大新超市”,因缺少资金便以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用该门点产权作抵押,从酒泉市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后因公司经营还需贷款,二人便找到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信贷的马某,以复印门点产权证为借口,从马某处骗出已作抵押的产权证,又用该门点产权作抵押,从工商银行贷款30万元,而返还给马某的是一份假产权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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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的论述

苗勇

需要,在主观上通常是以一种不满足之感,或者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被体验,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的始动力量。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从主观而言,无不起源于需要。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①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也不例外。前苏联学者斯塔拉鲁欣明确指出:“反社会行为,首先由反常的、畸形的或臆想的需要引起的。”②当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地遏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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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论述

孙继军

摘要: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

关键词:收购赃物认定现状建议

一九七九年刑法未将收购赃物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与销售赃物罪一起纳入销赃罪范畴,然而收购赃物与销售赃物毕竟是二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感觉二种行为同一罪名的不切合性,且销赃罪是指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将“收购”作为“代为销售”来处理,未免牵强附会。因此一九九七年刑法将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并列规定,表明现行刑事立法不再将收购赃物视为销售赃物的一种形式,而是独立于销赃罪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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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分析与预测

余秀才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关人大代表正准备提议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之下,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该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基于对刑法学的粗浅了解和爱好,斗胆对该立法动向进行分析与预测——
1、立法背景分析。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同样具有悠久的男尊女卑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无非是“男权”的社会,男性由此承担起了家庭、宗族、种族乃至国家延续和发展的历史重担,因此,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尽管如此,在以前,由于胎儿性别的不可预知性,中国人的生存和繁衍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女性弃婴和溺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预知胎儿性别不仅成为了可能,而且变成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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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渎职的本质特征是权力与职责的背离,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渎职和贪污受贿一样是公共权力被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政权的社会认同度降低。

当前我们社会存在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渎职行为引起的,反渎职是反腐败应有之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渎职问题日益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然而,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原因,渎职行为和渎职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对渎职行为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加以认真研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渎职的表现和特征

权力与职责相背离的渎职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利用职权行为。指行为人有目的地使用职权。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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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但被告人事后逃逸如何处理

作者:王庆廷徐艳来源:上海法院网内容:关键是避免对逃逸行为重复评价

案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将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撞翻致使被害人某乙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查证,当时被害人某乙属于酒后驾车且是无证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应付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某甲的过错小于被害人某乙的过错,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因为被告人某甲具有事后逃逸这一恶劣行为而最终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分歧意见:本案在被告人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没有争议,分歧点主要在量刑轻重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某甲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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