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其与平安保险公司签有保险代理合同,2006年6月,胡某的客户毕某委托其办理一起保单退保业务,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保单原件和退保申请书交给胡某,后胡某告知毕某现在办理退保业务不划算,毕某遂打消办理退保的念头,并向胡某索要其保单原件,胡某以在外出差、搬家,保单暂时找不到等理由一直拖延,后毕某在2008年底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才知其保单早在2006年底被胡某办理了退保手续。胡某利用其掌握的毕某身份证在银行开办了一张户名为毕某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与退保业务挂钩,使保险公司的退保金额直接打入该银行卡中,后胡某将该退保金额1.6万元取出,借给其男友用做公司[……]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这既是一个客观存在,也是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观察具有异质色彩的澳门自由刑制度也是在镜子里照观自己的一种方式,本文作者试图从自由刑的比较中寻找差异和认同。
一、
对自由刑单一化的理解历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注: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是指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徒刑与监禁、重惩役与轻惩役、苦役监禁与一般监禁等)的单一化。广义的自由刑单一化不仅包括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单一化,而且还包括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或者有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与终身自由刑的[……]
高平市农村群体性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2007-4-10【大中小】近年来,我市农村群体性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件频频发生,其涉案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震惊。农村群体犯罪案件已经引起了党政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结合发生在我市农村群体性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旨在确保本地区稳定态势。
一、农村群体性犯罪的特点
1、参与人数众多,具有纠合性。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过去办理的农村犯罪案件中,一般是单人或几人作案,而在这十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有的甚至全村的人都参与了犯罪,如去年发生在我市某村寻衅滋事一案,围观闹事的群众多达二百余人,还有今年二月发生在陈区乡三起群体性重大破坏煤[……]
先抢劫后绑罪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袁婷张华
■案情
王某、刘某共谋抢劫非法营运司机的钱财。2006年12月4日,王、刘以租车为名,将许某驾驶的奥拓车拦下,王将许推向后排,刘持刀威逼,劫得价值9000余元的车辆及现金、手机等。当晚,两人将许绑架并关押,赃车被变卖。次日,由刘看管许,王联系许的家人索要赎金。期间,王、刘对许多次奸淫并猥亵,并致其轻伤。同月9日,许获救。
■分歧
本案王、刘抢劫许某钱款,尔后将许绑架并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随即又将赃车变卖,对此定性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刘主观上有两个犯意,客观上也分别实施抢劫和绑架行为,且行为均已实施完毕,应以抢劫、绑架两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宜以绑架罪判处。笔者同意该意见[……]
合同诈骗罪不应局限于经济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一、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能够推理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但是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律中已无“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概念不应再局限于“经济合同”的概念。
二、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置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
对做好建设新农村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任,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更加突现。那么,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如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前瞻性,真正体现“关口前移”,实[……]
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能仅仅限于人身伤害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只限于人身伤害案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这一范围大大小于能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众犯罪后未逃离到案后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
笔者认为自首制度的根本特性在于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即主动性,但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可
以在所不问,并不影响对主动性的确认行为人的主动到案是与被动归案存在根本区别,也由于这种主动性,
从而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对当众犯罪后投案是否可认定为自首,首先,在于行为人仍旧停留在现场,并没
有逃离的举动。其次,并未遭到现场目击公民的围捕追击,对他人报警行为未阻止或反对。司法实践中,一
般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其一,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犯罪后出于惊恐,在没有旁人现实抓捕的情
况下,当场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二,行为人犯罪后遭旁人斥责,也没被抓捕,而投案的,亦可视为
自动投案。其三,行为为犯罪后被追打而缴[……]
浅议刑事案件中指控罪名变更
2004-2-17【大中小】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进行有罪判决的例子并不鲜见。在司法立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曾作出有关“控此罪判彼罪”的规定。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褒贬不一,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进行有罪判决的做法是无告而理、无辩而审、无审而判,是败笔之作。笔者对此观点难以苟同。笔者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并非无告而理,而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之举,是法院独立审判的体现。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定案机关,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的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下面,笔者就从法院独立审判,被告人辩护权以及法律依据方面做一下粗浅的理论分析。
一、变[……]
周文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文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005-8-3【大中小】被告人周文,男,36岁,海南省临高县人。2004年4月21日晚10时受所在打工单位主管人员指派,驾驶一辆套牌拼装没有尾灯的汽车从工地到海口。当行驶到夜里凌晨3点多钟时,在海南东线高速公路10.5km路段,被尾随的一辆奔驰轿车撞上了左车厢一角;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尾随轿车乘车人一名19岁的小姑娘王某重伤。经医院鉴定,王某颈椎骨折,并高位截瘫,为11级残废。案件发生后,海口市交警责任认定:周文驾驶套牌拼装没有任何灯光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行驶,是一种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尾随驾车人李平在没有确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