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击与预防

的意义。

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根源,有许多方面,从诱发角度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诸多因素;从管理上讲,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从社会化大环境上讲,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随之产生一些搞政治的不如搞经济的现象,因而这一时期也是漏洞期;从机制上讲,透明度不高,监督不力,缺乏监督,不受监督;从惩治打击上讲,打击力度不够,范围太窄,容易使一些人产生逃避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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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修改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构成本罪。1997年刑法,又将本罪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但对何为情节严重未作出相应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滞后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具体案件无所适从,客观上削弱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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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批捕在逃”被告人的追诉时效

在审理公安机关通过追逃抓获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犯罪案件中,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逃跑(以下简称“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时效,即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批捕在逃”被告人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作了重大修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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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环境方面刑法保护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环境犯罪构成中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应设立无过失责任以及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在国际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无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一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呢?

在国内法中,国家不可能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一个主体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法律为代表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国家(通过公检法机关)负有对犯罪进行追诉、惩罚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责任,国家行为即使构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权而不受追究。如果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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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中被发现后暴力抗警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转化型抢劫罪

【案情】
200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小磊、宋小强、王增来、王彩文等人预谋当日晚上盗窃铁路卑水线货物列车运输的煤炭。后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携带铁锹、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准备前往铁路货车上偷煤。途中等车时,三人又商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并将此计策和三人所处位置打电话告诉给了刚出家门的宋小强。当日18时许,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先后扒上铁路卑水线马柳车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一列缓行的货物列车。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李树刚巡视至此,发现宋小磊等人正准备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遂上车对其实施抓捕,并喊道:“我是警察,别动”。此时,宋小强也上了该车。四人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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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相继供述余罪后供述者也可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余罪自首、特别自首。构成余罪自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供述的异种罪行尚未掌握,反之,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事先知道了该罪行,则行为人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已经被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然而,按照该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先后供述了共同实施的另一种异种罪行,对于先供述者,由于司法机关事先并不掌握该种罪行,符合余罪自首的规定,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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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应成为法定从轻情节

“坦白”应成为法定从轻情节

作者:赖德阳戴淳哲发布时间:2004-04-2308: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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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规定犯罪以后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通常说的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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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构成侵犯名誉权

裁判要旨
公民依法享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案情

王志荣与张福财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教师。2003年5月,张福财之子张鑫在家乡黑龙江省参加全国高考,因张福财当时正在北京攻读博士学位,便委托王志荣帮助联系其子张鑫入学事宜。7月12日,张福财通过银行向王志荣汇款3万元作为办事费用。王志荣接受委托后便多方咨询,后经战友联系,通过调剂补充录取方式张鑫被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学校收取赞助费2万元,但没有开具收据。2004年5月,张福财与王志荣为张鑫上学实际花费的费用产生纠纷。张福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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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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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在体制改革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商业总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转变过程中,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行了“国有民营”的改革路子,多数企业经受住了考验,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但单位职能机制转变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议和完善,商业系统许多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近几年,总公司党委按照“求生存,保稳定,打基础,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加强企业改革,发展经济。同时,对工作运行中的招工、干部任免、资本运营、投资决策、门店装修改造、业务活动费使用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加强源头治理,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一、实行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在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中,党委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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