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到某物流中心洗车。该物流中心是集修车、洗车、配载于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驾驶车辆在物流中心倒车时既没有下车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在获得他人帮组引导得情况下倒车,将车后年仅5岁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由于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经公安局认定,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倪某是在物流中心撞死该小孩的,该物流中心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所以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是,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物流中心属于公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