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仁文新闻来源:学习时报
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今年9月13日,又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中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有关该机构的性质、职能、办案程序还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而且国家反腐败机构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将有利于赋予反腐败机构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
一、《反腐败法》的性质及立法原则
《反腐败法》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合适,同时其内容综合预防、惩罚及合作三方面,因此应以单行法的形式来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原则:
其一,预防与惩罚并重原则。我国《刑法》从基本法的角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