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判决、裁定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规定“判决、裁定”?需要进行实质性解释,而不是望文生义地只看名称。这是关系到以国家司法权为保障的审判权与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调解权的界分,也关系到刑罚权作为法律最后底线的适用范围,归根结底还是关系到公权与私权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调解协议就表现为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
形式说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法院居中调解,法院也要进行审查,并最终由法院出具,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其效力与判决、裁定一致。实质说认为,为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文书、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协议本身不属于“判决、裁定”。
笔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