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民事调解协议不属于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

什么样的判决、裁定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规定“判决、裁定”?需要进行实质性解释,而不是望文生义地只看名称。这是关系到以国家司法权为保障的审判权与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调解权的界分,也关系到刑罚权作为法律最后底线的适用范围,归根结底还是关系到公权与私权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调解协议就表现为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

形式说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法院居中调解,法院也要进行审查,并最终由法院出具,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其效力与判决、裁定一致。实质说认为,为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文书、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协议本身不属于“判决、裁定”。

笔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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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逻辑

作者:◇方文军

■案情

陈某(男,33岁)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卖淫女李某(27岁),商定嫖娼价格为一次300元、包夜800元。二人上午8时见面后,陈某先支付800元,并与李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下午15时许,因有其他人出更高价格嫖宿李某,李某遂要求陈某离开。陈某要求退还500元,李某不同意,陈某遂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

对于陈某第二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实践中有两种判断思路: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事先与李某达成了包夜协议,且已支付嫖资,但李某反悔,且拒不返还500元嫖资,陈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强奸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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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合上电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作者:郑敏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3年7月23日晚,某船即将离开停靠的码头。因船上的生活用电是从码头上的配电箱接出来的,有多年电气操作经验的船员蔡某便去码头上的配电箱拆电线。在其打开配电箱的门时,发现共有三艘船在该配电箱内接了电线,而闸刀已经断开,处于无电状态。蔡某拆下所在船的电线后,只考虑到其他两艘船要用电,却未注意到码头上有人正在接电线,便将配电箱的闸刀合上,造成正在码头上接电线的另一艘船的看船工陈某遭电击致急性心力衰竭(心脏性休克)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对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蔡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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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出售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分

【要点提示】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出售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都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两者的量刑区别很大,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混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虚开”是指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人明知虚开的数额。而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则是行为人把空白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卖给他人,让他人自己填写数额,行为人是不清楚虚开数额的。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7)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11月16日)
二审:(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2008年6月3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昭文,男,住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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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应以证定案

赵文松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思维畸形:不管办案人怎样使招,只要咬紧牙关,坚持十二个小时拒不供述就万事大吉了。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了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严峻考验。笔者在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定案的实践工作中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敢字当头,知难而上

我们在办理焦作市金科尔集团票房开票员王某特大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体会到了敢字当头、知难而上、多点出击、破获案件的乐趣。

王某自任开票员四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开销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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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

2004-1-8【大中小】「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就刑事法律中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入手,对义务冲突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定位于缺乏期待可能性;并对义务冲突的法律条件予以探讨,着重探讨了权衡义务的轻重并做出正确抉择的一般标准,义务权衡的价值取向,义务权衡的实践标尺。

「关键词」法律义务/义务冲突/免责根据/条件及标准

「正文」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问题早已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热门话题,有关探讨也已经相当深入。但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专门论述极为鲜见。在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复杂、庞大,各规定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导致人们会同时负有多种义务,因而,义务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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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书证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的书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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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书证无疑是最重要的,它在民事诉讼特别是合同诉讼中起到中心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有关书证的运用规则却是简单而粗陋的;理论上对书证的研究之缺乏,也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加强对书证的研究,对于指导在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从书证的作用入手,再讨论了以书证为中心的局限,进而提出了书证运用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讨论书证的证据能力,重点在书证形式真实的验证、原本对书证真实的作用,以及影响书证关联性的两个重要方面:文书的交付、当事人对书证的约定。由于合法性问题对民事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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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2004-1-8【大中小】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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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三)》确定罪名的几个问题

《补充规定(三)》确定罪名的几个问题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发布时间:2007-11-140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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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简称《补充规定(三)》)。这是“两高”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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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最严重的犯罪”

一、为什么要把死刑限于最严重的犯罪?

二、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

三、为什么会有死刑?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6条第2款有这样一段文字: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incountrieswhichhavenotabolishedthedeathpenalty,sentenceofdeathmaybeimposedonlyforthemostseriouscrimes)。

我想就此谈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公约要规定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二是如何界定“最严重的犯罪”?三是为什么要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第三个问题会涉及到一些关于死刑的根本问题,如,死刑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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