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窘境

“熟人社会”这个词,一般认为是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中率先提出来的,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就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熟人好办事”的说法,也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越来越快地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然而几千年来,对“熟人社会”中关系、后门的高度认同感,却从远没有随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远去。

在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造成浙江叔侄冤案的关键。

事件中,颇令人“传颂”的是杭州政法界的“三大女杀手”之说,即公安预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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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财: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如果政党没有对手,执政无须竞争,权力不受制衡。言论没有自由,罪恶不被暴露,罪行不受惩罚和清算;那么立法就是舞弊,行政就是打劫,司法就是作案,权力就是凶器,辖内就是王土,部下就是家奴,国企就是抢夺民财的土匪,银行就是掌权者的自动取款机,发行股票和货币就是动用大规模杀人不见血的武器。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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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赠”是否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在某些情形下“回赠”行贿人一定数量的财物。对于事后“回赠”财物是否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受贿金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财物为准,行为人回赠对方的财物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贿行为以行为人收受财物时为既遂,在受贿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某种动机“回赠”财物,不能改变和影响受贿事实,“回赠”财物金额不能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笔者认为,“回赠”财物数额是否应当从受贿总额中扣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

一看回赠的时间是否“及时”。若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物时当场回赠或者事后及时回赠对方价值相当的财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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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驾入刑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八修正案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即“醉驾入刑”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醉酒驾车被纳入刑法后,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不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而归入刑罚。对于醉酒驾车的人将被处以拘役,即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

一、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频繁,尤其是醉酒驾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醉酒驾车已成为马路杀手,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从古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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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雇主是否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家政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雇主因种种原因不支付家政雇工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家政雇工劳动报酬纠纷也逐渐增多起来,对此有学者提出,2013年1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家政雇主如拖欠雇工工资,应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笔者认为,家政雇主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其一,家政用工与经营性雇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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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后索要高额修理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一、案情

2013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李某、王某、刘某经过事先预谋,在西宝高速公路上利用租来的两辆小轿车,寻找大货车为作案目标,迫使大货车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道,另一辆小轿车故意用该车的右前轮碰蹭大货车的左后轮,将大货车逼停在路边,以碰车为由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高额修理费。对不愿交出钱财的司机,周某等人采取推搡、打耳光、用镢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大货车司机拿出钱财,大货车司机讨价还价后不得不交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钱财;在其中两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始终不愿给他们拿钱,周某等人就用小轿车上携带的镢头、铁锨等工具将大货车玻璃、大灯等砸坏后扬长而去。案发后,周某等人将所得赃款均分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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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系统分析与控制

【摘要】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顽固性。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无论从观念上、制度上还是其他方面着手,都不能采用单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而上学方法,而必须运用系统思维,也就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造成刑讯逼供问题的系统结构和外部环境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才可能为刑讯逼供问题的整体解决构建有效的观控模型。
【关键词】刑讯逼供;防控模式;系统分析;系统工程

一、引言

佘祥林冤案披露后,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刑讯逼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受到广泛而深入的关注,立法和司法部门相继出台了控制刑讯逼供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严厉的制裁措施。

我们无法统计(事实上也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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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是有限制的,如同行政赔偿责任存在例外情形一样,国家也有不必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或事项。这些例外,主要规定在《国家赔偿法》(2010)第19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此外,有些刑事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虽未在国家赔偿法中予以明确,却因为法律对刑事赔偿范围封闭式的肯定性列举而存在。换言之,它们是处在肯定性列举范围之外的情形。只是,对于它们是否应当作为例外,学界颇有争议。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以下6种国家免于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种情形是普通侵权法上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即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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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及矫正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源自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倍受推崇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创新。任何制度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也不容忽视。在热情地颂扬其价值,片面地宣扬其合理性之后,狂热必须回归理性。梳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厘清其理论误区和实践缺陷,认知其本质属性,以公诉裁量权矫正刑事和解制度,使其发挥自身所具备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反思;矫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源自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刑事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一时间,刑事和解制度似乎成为一种具有无穷魅力的全新的刑事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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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人民公安报》2013年4月16日第一版报道了陕西平利县办结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笔者认为,这是新刑诉法得到有效实施的积极信号,也是人权保障的实践成果。新刑诉法93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羁押作为国家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之内,因为羁押是一把双刃剑,过度运用就会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对一个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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