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小峰
贪污贿赂犯罪中主体的认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疑难,争议较多的是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与理解。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践中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成为能否正确定罪的关键。
笔者认为,对于委派人员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必须把握两点,即委派性和从事公务性。首先,委派性要求委派的形式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而言,委派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委派的主体特定,即委派的主体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