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几个难点问题的重新审视

魏志名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已经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关键词】逃逸;赔偿数额;共犯;基本原则

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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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理论和实例

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定性量刑和罪与非罪。因而,作者试图从新的角度,通过具体案件,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仁志士。

间接故意犯罪有没有未遂?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学者认识尚未统一。从各国立法上看,大致有三种情况:1、承认间接故意可以存在犯罪未遂。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第8条;2、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以犯罪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从而排除间接故意未遂。如原《苏俄刑法典》第15条2款;3、多数国家只规定犯罪未遂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没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在刑法理论上,国内外学者对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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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李继峰

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后,使非法行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打击。多年来,由于江湖野医游医易被发现和识别,因而成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象。然而,在医疗机构中那种”红帽子底下开黑店”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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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刘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文青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4年8月17日正义网刊登了一篇文章《刘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文中谈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现一居民房内放有一个皮包,便见财起意,诱骗9岁儿童A翻窗盗包,窃取包中现金6200元,作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罪,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者A本人的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刘的行为也构成了盗窃罪。笔者认为本文作者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导致在认定刘某构成犯罪的结果上虽然是一致的,但其认定过程违反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予以澄清。

刘某系间接实行犯(或称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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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近几年来,涉枪涉爆犯罪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其中包括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其中还存在漏洞,应尽快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实现刑罚目的应使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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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作者:黄祥青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新罪名。从法条文义角度看,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有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贪污罪,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概括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两罪的区别?下面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新罪名的分析认定要领。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国有公司决定进行公司改制。在改制后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告人吴某占58%的股份,其余42%的股份由40余名公司职工持有。经查实,在国有公司的改制过程中,吴某指使国有公司的财会人员故意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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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后,由于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为准确认定该罪,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主体认定、具体用途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通过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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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炒房为名要求开发商兑现“优惠”行为之定性

被告人胡某,案发前系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党委副书记、城建办副主任。为购买两间店面房,胡某找到金利宝房产公司董事长沈某,沈某答应给予优惠,但是关于房屋价格及具体优惠的数额双方并无约定,胡某以他人名义支付20万元购房定金。随后,胡某以“购房不是自己住,装修、出租也麻烦,房价不能确保一直上涨”等理由向沈某提出退房,并提出能否将定金以及订房答应给予的优惠和涨价一起通过现金予以兑现。沈某考虑胡某是镇领导,且分管城建工作,同意退房,并全额返还定金20万元后,又以优惠和涨价等名义送给胡某现金30万元,胡某予以收受。事后,金利宝房产公司将原来胡某所定的两间店面房卖给他人。

关于被告人胡某订房后又退房,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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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个重要因素。一个人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法律才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辨认能力”又叫认识能力,是认识某种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能力。在刑法上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但是要把这种能力同生来就有的本能反映区别开来。“控制能力”又叫意志能力,或者说在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度的能力。一个人具备了这种能力,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一个人在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正常的情况下,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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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再审时限但发现当事人涂改证据如何处理

案情:1998年9月15日,江苏省睢宁县某农场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2004年8月10日,李某以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为由,持标明“月息1.5%”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农场偿还借款及利息。2004年8月30日,法院判决某农场给付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履行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计1610元。

直至2008年3月,某农场才意外发现,李某提供的借据上“月息1.5%”字样系李某私自添加,遂要求李某退回多付的利息4万余元,遭李某拒绝。某农场于2008年5月向睢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睢宁县检察院经立案调查,证实了借据上关于1.5%的月利息是后来添加的事实。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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