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存款被诈骗,银行如何承担损失

[案情]张某找到甲公司经理,谎称可办理高息存款,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再给同等利息的好处费。甲公司经理指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在乙银行开立账户,将500万元存在乙银行,其间,张某分别给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好处费50万元和30万元。在将存款存人银行后,张某又持一空白卡片,谎称银行说甲公司预留印鉴不清晰,要求重新在卡片上盖具印鉴,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遂在该卡片上加盖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张某利用该印鉴伪造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购买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填写了支票金额,将500万元存款悉数提走。甲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后,及时报案,公安部门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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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职场性骚扰的最佳方案

解决职场性骚扰的最佳方案

摘要:性骚扰,从本质上看,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耍流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通过语言或者行为违背他(她)人意愿进行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但性骚扰作为一个现代名词,往往就与侵犯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社会地位联系起来。如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中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词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随着近年来一些外企和经济特区内性骚扰事件的被披露,社会才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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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抛弃被害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6月7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王某交通肇事后抛弃被害人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作者林振通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笔者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最终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的前行为(交通肇事罪)被后行为(故意杀人罪)吸收,属处断的一罪
所谓“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其中,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吸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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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当场”情形下的抢劫罪与他罪的区分

[案情]

某日中午,被告人朱某、魏某应被害人张某之邀来到一菜馆附近,向其出售旧手机一部。因张某嫌太贵未能成交,两人认为被耍了,随即对张拳打脚踢。张某为平息事态,提出请他们吃饭。饭后,魏某借机要张某拿1000元,张某称没有钱,两人便让其打电话向其女友宋某筹钱,并将张某带到一宾馆房内看守等待。期间,朱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张某面前显示,魏某以“不给钱会有麻烦”等语言威胁。朱某与宋某联络时发现手机欠费,张某为便于与宋某联系,由魏某带其下楼为朱某手机卡充值30元。22时许,朱某下楼将宋某带到宾馆房间,宋某准备交钱赎人时,接报赶至现场的警察将朱某、魏某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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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成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这些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人权犯罪频频发生主要是由于公权力扩权、集体性侵权(公权力失控)、个人腐败或准腐败、监督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

一、向服务型社会的转变中,公权力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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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人民法院报)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调研组

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其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者报警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自首。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主要依据是:

其一,履行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不构成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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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办理起诉案件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推翻原供述,否认自己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被告人当庭翻供,增加了公诉人出庭难度,如果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的完成,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当前公诉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加以研究,与同仁商榷。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一)侦查工作疏忽,致使证据本身存在问题。在侦查过程中,该取的证据应及时取得,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否则会给被告人的翻供提供条件。如袁某某盗窃一案,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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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债权凭证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作者:胡泰忠肖波

在盗窃、诈骗、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中,人对财物的控制问题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因素。与实体财物不同,财产权利凭证的特点在于权利符号与财产价值内容相分离;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股票、有价证券、信用卡以及各种形形色色的消费性流通卡等财产性凭证纷纷涌现,财产权利凭证的财产控制方式更加复杂。所以,认真研究各种财产权利凭证的财产管理控制关系、准确认定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数额,对于区分相关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有重大意义。

一、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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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司法认定之探讨

2004-2-4【大中小】一、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在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今天,受贿是重点惩处的对象之一。1979年刑法典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作了修订,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5条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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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继续杀人能否定为自首

作者:谈敬纯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诉讼双方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兰德,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炎陵县策源乡上洞村倒窝组22号。

被害人:石世观,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炎陵县策源乡上洞村倒窝组,系被告人刘兰德的姐夫。

案情:

被告人刘兰德与被害人石世观系亲戚。近年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关系恶化。2003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兰德发现自家稻田有三行秧苗被除草剂杀死,以为石世观所为很是生气,遂从家中拿了一根杂木撬棍,到石的菜园里用撬棍将辣椒秧扫倒数行,并与石世观在村民周求平家北侧的小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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