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法制不文明条件下的产物,它严重地破坏了法理学权威和司法机关形象,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屡禁不绝。笔者不揣冒昧,试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剖析这一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一、刑讯逼供的法理学分析
(一)秩序和个人自由的价值冲突。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指出:“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1]刑事诉讼制度也同样体现了这三个基本价值。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并对罪犯科以一定的刑罚,其实质乃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体现了秩序价值;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