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洪林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案情2003年5月28日,李某在某超市附近拾得一个超市取包牌,之后,李某拿着取包牌将存在寄存处的一个包取出。后经查明,该包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机、快译通以及随身听等物品共计价值2800余元。
?分歧
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市的取包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取包牌取包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取包牌取包,隐瞒了自己不是包的主人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