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行为是否为窝藏、包庇

作者:李玉书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潘某,男,1969年6月出生。

被告人施某,男,1969年11月出生。

被告人潘某与车主伏某、施某(本案被告人)驾驶苏FZ3589正三轮摩托车由南京去启东市,2003年5月28日1时30分左右,由被告人潘某驾车行至S334省道110Km+200m时,因被告人潘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情况,将在行车道上同向推着摩托车步行的何某撞倒,被害人何某后经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施某明知被告人潘某在上述时间、地点肇事,仍驾车帮助其逃逸,并帮助将肇事车辆开至南京送修理部修复,毁灭罪证,企图帮助被告人潘某逃避法律追究。经法医鉴定:何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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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移送案件该不该重新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但是,由于法律对案件移送没有具体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后,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重新立案。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只有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才能开始本部门的侦查活动,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不重新办理立案手续,用移送案件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本部门的侦查活动。理由是:立案应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不能因侦查部门的更换而重复立案。

3.不重新立案,也不办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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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

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笔者收集了近两年来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的一些案例,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自己亲身的办案经历,对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作了探讨。

一、当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

与其它领域和过去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相比较,当前的违法犯罪具有涉及范围宽,造成损失大,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具有犯罪后潜逃等恶劣动机的多等“宽、大、高、多”的特点。

1、涉及范围宽。

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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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当明确

近年来,量刑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带来的量刑失衡成为困扰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为此,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这标志着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高检院提出“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提出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但对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如何把握,在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从量刑建议对量刑程序的功能来考虑,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

量刑建议应当是确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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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送贿款时截留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8年4、5月份,王某在担任某旗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五中队队长期间,发现其监察管辖范围的该旗万亩果园有人无证实施违法建筑,遂要求该违法建筑人杨某停工等候处理。杨某通过吴某找袁某向王某说情,杨某拿出4.5万元钱交给吴某让其转送给王某,吴某将这4.5万元交给其同学袁某,让袁某帮忙说情,袁某拿到钱后留下1.5万元,将剩下的3万元送给王某。王某收受3万元后,没有对杨某的违法建筑进行监管和阻拦,致使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分歧意见:对本案吴某、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袁某应杨某请托,为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为杨某送给王某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袁某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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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执行附加刑的罪犯不宜成为准自首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准自首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正在服刑的罪犯”既包括正在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罪犯。笔者认为,不论从刑法的立法意图还是从便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正在单独执行附加刑的罪犯不应纳入准自首的主体范围,对其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直接作为自首处理。

首先,从立法意图来看,准自首是针对那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设,因为这些人不可能具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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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形态的再认识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停顿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三种形态,而对犯罪既遂未作概括性的界定,同时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界定又是缩小了外延的限制性界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的诸多争议。

关于犯罪形态,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定论是,犯罪形态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彼此独立。笔者认为,如此划分犯罪形态,标准混乱,存在逻辑错误。

一、划分犯罪形态必须根据统一标准。

事物的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处于并列关系的概念必须是依据统一标准划分的。划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其唯一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遂”。词典中,“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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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刑事案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当我们讲司法公正时,不能离开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践证明,我们审结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已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有些案件在程序上依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实务操作上的失误。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纠正偏差和失误,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实务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忽视。就公诉案件而言,实践中多见这种情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检察院起诉时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及详细住址,但法院并没有传唤被害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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