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玉书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潘某,男,1969年6月出生。
被告人施某,男,1969年11月出生。
被告人潘某与车主伏某、施某(本案被告人)驾驶苏FZ3589正三轮摩托车由南京去启东市,2003年5月28日1时30分左右,由被告人潘某驾车行至S334省道110Km+200m时,因被告人潘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情况,将在行车道上同向推着摩托车步行的何某撞倒,被害人何某后经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施某明知被告人潘某在上述时间、地点肇事,仍驾车帮助其逃逸,并帮助将肇事车辆开至南京送修理部修复,毁灭罪证,企图帮助被告人潘某逃避法律追究。经法医鉴定:何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