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司法实践在认定时一般采取两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一直存在分歧,主要在于是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解释将“被侵权产品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