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纸换钱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2009年3月19日,孙芳兰伙同祝传标骑摩托车窜到正阳县熊寨镇五大塘村前刘庄组。孙芳兰进庄后,先以找其父亲与被害人孙景堂搭话,后又向孙要水喝,并称孙家宅子不好,要有灾情发生。孙景堂家人就要求孙芳兰破破。孙芳兰谎称是“白虎”作怪,用钱可以赶走,钱少了赶不走。后孙景堂家人拿出5000余元,交给孙芳兰,孙芳兰用报纸包好,让孙景堂家人顶着破袄和褂子面朝外跪着,孙芳兰趁机把事先准备好的“报纸钱包”(内装书纸)和孙景堂给他的钱进行调换。后送在“白虎”的过程中被其他人发现,孙芳兰没有走脱,又回到孙景堂的屋内,将钱偷偷的放孙景堂的被褥下面,被人搜出后,孙景堂才知道自己被骗。

[评析]

正阳县法院审理时对此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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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物使他人丧失自由意见后占有财物的罪名确定

要认定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它强制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关键要查实被告人所使用的其它强制方法使被告人限入不能反抗的状态。实践中,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21号

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刑二终字第24号

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初,男,46岁,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明初以介绍收购湘莲为由,要表侄汤敏筹集资金1万元,于2009年8月26日前往常德收购湘莲。在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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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之欺诈行为应适用举证转移之法技术

原告张某于2007年1月份在被告某某超市购买了三条高级丝光羊毛高腰收腹女裤,单价为189元。超市出具了“某某超市如皋连锁”的购物小票。羊毛女裤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羊毛成份为91.7%。后原告方举报工商局该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局于2007年2月1日委托浙江省纤维检验局作出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羊毛丝光高腰收腹女裤纤维含量中的羊毛要求值为91.7%,实测值为78.7%,单项评定均为不符合。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4月26日对该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于2007年3月诉至法院,称某某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某某超市退还羊毛裤货款567元,赔偿567元。

[判决]如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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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后怕被发现又返还失主的构成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2010年1月份的一天,罗某驾车到县城一汽车俱乐部洗车,罗某将车钥匙交给该俱乐部老板孙某后离开,孙某遂即安排职工曲某给该车吸尘。吸完尘后,曲某把车钥匙交给了同事赵某,让赵某帮忙将车停放好。中午1时许,赵某产生盗窃该车之念,遂趁其他人不注意拿起钥匙进入车内,驾驶该车驶离该汽车俱乐部,并关闭手机,驾车驶出县城,当行至该县某镇附近路段后,为防止沿途的监控探头摄录其行踪,赵某摘下车前号牌、折弯车后号牌。驶入邻近某市后,赵某惧怕事后罪行暴露受到惩罚而产生将车开回该汽车俱乐部的想法,随即开通手机,后在孙某的妻姐曹某和孙某的电话催促下,于15时许驾车返回该汽车俱乐部。随后,赵某被在店内守候的邹平县公安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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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合法出境后再偷渡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X民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由其负责办理护照、组织务工人员,由山东国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以旅游签证等形式将务工人员送出国(边)境的方法,多次非法组织农民出境务工。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施某找到被告人王X民,要求去新加坡打工。2月17日,被告人王X民在收取施某办理护照费用人民币1300元后,虚构了施某去新加坡探亲访友的事实,帮施某办理了护照。在明知前往香港是非法务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X民收取施某中介费人民币28000元,并帮其订了去深圳的火车票,指挥其到深圳与国信公司人员接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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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自伤后死亡已经协议处理的家属能否再获得赔偿

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死亡人家属和戒毒所就死亡处理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事后认为补的金额少了打起了官司。安乡县法院作出判决并经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市戒毒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违法;

2、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市戒毒所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2009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县公安局接到熊某正在吸毒的举报后对其实施抓捕,熊某为对抗收捕用水果刀刺伤自己左上腹部,县公安局当即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上腹软组织刀刺伤,经治疗后在熊某本人要求下,当天下午办理了出院手续,医嘱继续抓紧对症治疗、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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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怕被发现而杀人取财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010年2月14日21时许,高某某到本村村民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高某某发现徐某某回到家中。因怕被徐某某发现,在徐某某进屋后,高某某即趁徐某某不备用屋内的角铁击打徐某某头部数下。遭到突然袭击后,徐某某转身跑到屋外,高某某随即追出继续持角铁击打徐某某头部,尔后又返回屋内取出徐某某家蚊帐上的布条,用该布条勒徐某某颈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杀害徐某某之后,高某某继续返回屋内搜索钱财并在离开时将徐某某家中累计价值人民币190余元的人力三轮车及棉被等物品带走。

【分歧】

关于高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1、高某某在实施入室盗窃犯罪过程中为防止被他人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构成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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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借款还债的行为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华(化名)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三厂镇等地,为获取钱款归还所欠债务,以先租赁车辆,后用租赁车辆质押的方法向他人借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袁华租赁轿车2辆未归还车主,涉案的2辆轿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华已退赃人民币45000元,并已发还质押权人,被害人已取回被骗车辆。另查明,201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华在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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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掌握案情后电话通知后才到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通常情况下,案犯自首的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如果有人接到警方的案发提示电话,无奈之下到警方说明案情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呢?8月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涉及六名被告人的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落下帷幕,被告人孟某、朱某因此被认定自首,并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姜某、朱某均系姜堰市人,一个22岁,一个44岁。孟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2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两个同乡本是两代人,却同样为贪小便宜牵扯到同一个案件中。

被告人林某、顾某分别是淮安人、浙江仙居人。2009年5月27日至同年7月15日间,二人先后至海安县海安镇、城东镇等地,经事前电话联系,由顾某望风,林某撬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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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用特定情境胁迫而取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008年8月一天的晚10时许,徐某预谋抢包,尾随被害人白某到一小胡同。白某发现有人尾随,觉得势头不对,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徐某将包捡起,取出内装的1500余元现金和价值728元的手机,后又追上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最后逃离现场。

【分歧】

针对徐某预谋抢包、尾随、捡包、殴打威胁这一系列行为应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取得财物的行为没有暴力、胁迫的因素,其捡包的行为是一种公然夺取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抢夺罪,后来的殴打、威胁行为只是抢夺罪成立后的事后行为,如不构成其他犯罪,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取得财物是通过特定情境下胁迫白某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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