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此罪调查时交代彼罪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自首

2009年6月,张某在某工厂打工期间认识李某。2009年9月一天晚上,张某到李某的服装店和李某聊天,然后喝酒吃饭。饭后二人出去闲逛,其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被打倒在地,趁机用李某身上挎包的带子勒李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张某将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身份证、手机等物)据为己有并将李某的尸体抛入附近下水道内。事后第三天下午,张某持李某身份证在某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在随后几天内以李某在南京赌博输钱被其老大控制为由,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多次要求李某家人汇款人民币十万余元到该卡上以赎人,因李某家人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人而未得逞。公安机关在接到李某亲属关于李某失踪以及被勒索的报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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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刘某二人实施的“先抢后绑”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刘某共谋抢劫非法营运司机的钱财。2006年12月4日,王、刘以租车为名,将许某驾驶的奥拓车拦下,王将许推向后排,刘持刀威逼,劫得价值9000余元得车辆及现金、手机等。当晚,两人将许绑架并关押,赃车被变卖。次日,由刘看管许,王联系许的家人索要赎金。同月9日,许获救。

【分歧】

对王某、刘某二人实施的“先抢后绑”行为如何定性,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先抢后绑”行为中抢劫行为与绑架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定性为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先抢后绑”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和绑架行为均构成独立的犯罪,不存在吸收关系,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两罪并罚。

【评析】

对“先抢后绑”行为进行评价不可缺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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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使用中的电线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被告人秦某华、薛某亮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29日间,驾驶摩托车至海门市三和镇某工地,用钳子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盗窃铝芯线、铜芯线等。其中被告人秦某华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31.3元;被告人薛某亮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84.81元。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华、薛某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华、薛某亮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审判]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华、薛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工地使用中的电线,数额巨大,被告人秦某华、薛某亮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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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009年12月27日,被告人甲驾驶牌号为苏CE7657的重型自卸货车载车主乙(另案处理)沿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公司门前时,与由南向北由被害人丙驾驶的苏牌号为NU0863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甲与乙在事故现场即商量让丁(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谎称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其驾驶。经相关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0年1月14日,在丁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妻子到公安机关举报丁是为他人顶罪的事实。

【争议】

本案中,被告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甲在未离开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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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应当维持还是撤销

2010年3月4日9时48分被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兴长路(小地名:万天傲)执勤过程中发现原告麻某驾驶川Q42320号机动车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首先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然后交警执法人员作出了(2010)公字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麻某在文书上签字,尔后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交付原告,当场开具了省财政厅制作的行政处罚合法票据,代为收取了罚没款。事后,麻某以被告执法人员在未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和手续,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所谓麻某违反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收取了原告50元罚款。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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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贩养吸者介绍毒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2007年春,甲从昆山回到宿迁,乙问甲从昆山能否买到冰毒,甲表示其认识的“吕某”能联系到冰毒,甲知道乙吸毒并曾贩卖K粉、冰毒。后乙到昆山让甲帮助联系购买冰毒,甲即让“吕某”联系卖冰毒的人,“吕某”即联系外号为“红牌”的人,后在甲的租住处,乙与“红牌”现场进行交易,以人民币5500元购买了14克冰毒。后乙将该批毒品中的10克吸食,其余4克卖掉。

分歧

本案事实很清楚,甲的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对于甲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甲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应依照双方实际交易的毒品数量来确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甲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应考虑乙后来实际贩卖的毒品数量,以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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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工人点火造成山火后积极抢救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在其承包的“庵背坑”山场种植油桐树,带着雇请的福建人阿杨带的10名福建人的工班及其兄何某组织的10多名村民,去到“庵背坑”山场准备炼山。其组织炼山前没有向县或镇森林防火办公室申请批准,当时阿杨怕出问题,李某说有什么事由我负责。工人在山场割好防火带后,23时,李某下令点火炼山,阿杨就用装有油的竹筒在山顶上开始点火,然后沿两边山脊线逐步往下点火炼山。炼山进行到30多分钟时,李某发现在炼山范围内的火苗被风吹起落到防火带外的侧面山场(即远塘排山场),火苗引燃山上杂草,李某马上组织人员前去扑救,无奈当时风干物燥,火越烧越大已无法扑救,引起重大森林火灾。经梅县人民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努力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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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又咬伤民警的行为是否可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罪

2009年2月6日晚,胡某见其租住屋门前停放着一辆男装摩托车,且四周无人,遂起盗心。当时该车锁了电门锁和“U”型防盗锁,其就用力把车推到出租屋侧大门进去右边的第二个房间里藏起来。2月8日上午10时多,两名民警根据侦查情况,到胡某租住地内准备抓他时,发现其正在藏摩托车的房间里锯摩托车的“U”形防盗锁,遂向其表明身份并要求接受检查,胡某即往门外逃,民警李某便追上去并伸手抓住他,但胡某为了逃跑,用嘴咬伤(未达轻伤)民警李某的左手食指后得以逃走。次日,胡某才被抓获归案。

二、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于本案中胡某盗得摩托车后,次日为抗拒抓捕又当场咬伤民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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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投案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自首

万某于2006年5、6月间,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2次收购印花四件套5套、绣花全棉四件套43套,收赃价值人民币7725元。犯罪后,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万某因惧怕法律惩罚,潜逃到外地逃避法院审判。后来经其亲属教育,又主动到法院投案并接受审判。

[分歧]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逃跑又主动投案接受审判这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万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受法律惩罚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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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纹身强行借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2008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16周岁)在淮安市楚州区实验中学附近,见该校学生沈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即上前将沈某某拦下,以急于找其弟弟为幌子,要求搭乘沈某某的电动车,沈某某遂搭载白某某在城区转悠。在实验中学对面的巷内,白某某强行向沈某某借车,并故意露出纹身,沈某某见状心中惧怕,于是将车交出。

【分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沈某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其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该起犯罪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沈某某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公诉机关将被告人白某某故意露出纹身视为对被害人沈某某进行精神胁迫,依据不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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