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金项链换假币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

某甲与某乙系朋友关系。某日,某乙到某甲家去串门,某甲告诉某乙其手头有一笔假币,如果某乙愿意买,可以便宜一点。二人经讨价还价,某甲同意将3万元伪造的人民币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某乙,但某乙身上没有带现金,便以自己的手表、金项链折抵给了某甲。后某乙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之后公安机关根据某乙的供述,将某甲抓获归案。

分歧:就本案某甲的行为是出售假币还是使用假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某甲的行为实际上已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而是使用假币的行为。因为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最大的不同在于“出售”是把假币作为一种商品卖给对方来获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为真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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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被害人出具欠条后又抢劫其现金并归还欠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某上网聊天时认识了外地人张某,几次聊天后李某发现张某很“色”,便对张某进行言语挑逗,并邀其来某市约会。随后,李某找来朋友崔某、贾某、郑某,提出利用张某之好色敲诈其钱财,三人欣然同意。李某依计划找来卖淫女孙某,让孙某冒充自己的身份与依约而来的张某会面。见面后不久,张某就提出与孙某发生关系。二人开好房间后,孙某趁洗澡之机在卫生间将所在旅馆的名称及房间号发信息告知李某等人。孙、张二人正发生性关系时,崔某冒充孙某的丈夫携带贾某破门而入并按照计划将张某暴打一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然后,崔某问张某怎么处理此事,张某表示愿拿1万元赔偿崔某精神损失,崔某表示1万元太少,要弥补自已的精神创伤,至少要赔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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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同、异决定如何数罪并罚──董某某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1、抢夺

201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同飞龙、阿义(另案处理)骑一辆摩托车在路上转悠,准备弄点钱用用,他们骑车至灌南县新安镇小周庄水泥路上,看到一个妇女(周春霞)骑电动车向北走,一个黑色的包就挂在电动车左边车龙头上。当时,飞龙提议把那妇女的包抢了,被告人董某某先是不乐意,说“没做过这事”,阿义说“没关系,你只管骑车”,被告人董某某心想弄就弄吧,他就骑摩托车到妇女左手准备超车,阿义就一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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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民刑部分分别审理时代理人能否交叉代理

在审理王某交通肇事案时,因受害人陈某重伤急需治疗费用,于是民事部分由民庭先行审理,接着由刑庭审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审理时张律师为受害人陈某的代理人,刑事部分审理时张律师令人惊异地出现在辩护人席上,主审法官当即要求张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张律师很内疚地退出辩护人席并退还了代理费。

分歧

对于主审法官的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交通肇事案民刑部分分别先后审理时,应构成两个独立的案件,不构成“同一案件”;张律师的代理行为至多构成普通“交叉代理”,而不构成“双方代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民刑部分分别先后审理时,由于案件事实基础相同,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两部分,即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因此张律师的代理行为实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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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交警勘察现场后弃车逃跑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009年6月15日凌晨5时30分,张某由于疲劳驾驶,撞到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付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魏某死亡,付某及乘车人肖某、王某受伤,货车及所载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构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拦住过往车辆将魏某送往医院,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到达肇事现场后,张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交给了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后,张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付某、肖某、王某无事故责任。

【审判】

正阳法院针对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为一般的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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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十万得五千的犯罪行为应定敲诈勒索既遂还是未遂

王某于2009年年初的一天骑摩托车与曹某儿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曹某赔偿王某50元,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王某。几个月后的一天,王某偶尔翻到曹某的手机号码便起了向曹某敲诈钱的歪念。后王某于2009年5月20日至25日期间多次用手机发短信以曹某儿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向曹某索要10万元。曹某担心儿子的安全先汇款5000元至王某指定的账户。后曹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王某被抓获。

分歧

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没有异议,但本案应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实际取得的5000元应认定为既遂,未实际取得的95000元应认定为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比照吸收犯,适用“既遂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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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承诺为被告人宣判缓刑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某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刘某,在担任司法警察期间,对其所认识的前来参加庭审的某被告人的家属讲“你若拿2万元钱给我,我可以帮忙为你找案件承办人和庭长,可以给被告人宣告缓刑”。刘某同时又称自己与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关系非常密切。该被告人的家属想到对方是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上与刑事审判庭长期联系,对刘某的话便深信不疑,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刘某收到此款后,并没有将这2万元钱用来为被告人宣告缓刑事宜去找案件承办人和刑庭庭长,而是用于经营生意所用,后被告人没有被宣告缓刑,被告人家属要求返还现金,刘某没有返还,被告发。

分歧意见:本案在如何定性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受贿罪。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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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运输毒品没有超过10克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2010年1月25日下午,黄某与沈某通过电话联系确定购买麻古的数量、交易地点后,委托枝江市出租车司机杨某到宜昌市拿麻古,黄某未告知杨某到宜昌所拿物品,只告知帮其到宜昌接个人,如果人不来就把人民币3800元给对方,对方会给杨某一包物品。杨某到宜昌拿到物品后返回时在枝江市高速路口被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警察截获,警察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左前门工具箱内一硬黄鹤楼香烟盒内缴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和绿色可疑物品一袋,共计100粒。经鉴定,从送检的99粒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称净重共计9.33克;1粒绿色约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称净重共计0.09克。经查,黄某系吸毒人员。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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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质保金的行为应该定性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08年5月1日,被告人骆某到其堂弟承包的鑫源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打工,鑫源公司日常生产需要原材料石英砂,平时骆某也会帮助接收货主提供的石英砂。2009年4月中旬,被害人潘某到鑫源公司,与骆某商谈供应石英砂事宜,骆某隐瞒其堂弟承包期限将满,不再需要石英砂。2009年4月30日晚上,骆某与潘某在电话中商谈石英砂的价格和质量,让潘某交30000元“质量保证金”。2009年5月1日,潘某与骆某见面后,骆某隐瞒此时堂弟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的事实,以“罗辉”名义和潘某签订石英砂供货协议书后,约定了供货数量、时间、地点、价格等事宜。潘某即骆某人民币30000元作为质保金。骆某取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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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手机为名骗取后逃离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010年3月29日下午,赵某租乘汽车至宜兴市屺亭街道某桥上,看到一年轻小伙裴某从车旁经过,即假装向其问时间,后以自己手机没电,向裴某借用手机打电话,裴某将自己的诺基亚手机1部交给了赵某,赵某假装桥上不能停车,在桥下等裴某,裴某未表示反对并跟随在车旁,赵某让驾驶员将车子开下桥后即迅速离开。同年的1月18日,赵某以相同的方式还作案1次,取得诺基亚手机1部。以上2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

【分歧】对赵某行为的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赵某谎称手机没电,借他人手机与其朋友联系,但其真实意图是将手机据为己有,其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手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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