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系朋友关系。某日,某乙到某甲家去串门,某甲告诉某乙其手头有一笔假币,如果某乙愿意买,可以便宜一点。二人经讨价还价,某甲同意将3万元伪造的人民币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某乙,但某乙身上没有带现金,便以自己的手表、金项链折抵给了某甲。后某乙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之后公安机关根据某乙的供述,将某甲抓获归案。
分歧:就本案某甲的行为是出售假币还是使用假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某甲的行为实际上已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而是使用假币的行为。因为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最大的不同在于“出售”是把假币作为一种商品卖给对方来获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为真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