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基本犯罪构成特征中,“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是其最重要的客观表现形式。但关于“控制”的含义,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理论界探讨得也不是太多。但厘清“控制”的真实含义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人将“控制”狭义理解为“人身控制”,认为在行为人的“控制”下,卖淫者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认为行为人必须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控制”并不完全等同于“人身控制”。因为“人身控制”具有明显的强迫性,而“强迫”只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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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吗?–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吗?–也谈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王晓民

没有犯罪,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反过来说,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呢?

在于付海律师看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详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http://yufuhailvshi.fyfz.cn/art/1041623.htm)于律师认为,犯罪未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那他肯定被认为犯罪了。所以,李双江的儿子打人,虽然年龄不满16周岁,对寻衅滋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果真如此吗?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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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自首情节认定的疑难问题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向来很受重视。因为一方面自首情节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如果辩护成功可以为当事人减轻罪责;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会经常遇到一些在自首情节认定方面存有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辩护人结合事实运用法理进行充分的辩护论证才能让法院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以下是笔者最近遇到的在自首情节认定方面存有争议的一些案件,试分析之。

一、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甲某得知同案犯乙某有犯罪嫌疑,便电话通知乙某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乙某随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以公安、检察人员的意见为代表,他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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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姚晓滨

近年来,随着电脑、移动存储、网络的广泛应用,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出现在电子产品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具备较高智商,善于利用计算机资料,反侦查能力非常强,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犯罪嫌疑人将硬盘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为毁灭证据,将自己的笔记本硬盘多次格式化,并反复写入数据,试图阻止数据恢复,为突破自侦案件设置了重重阻力和障碍,有时甚至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随着检察机关科技强侦战略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大规模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和密码破译,为成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为突破案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利用技侦手段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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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共犯的供述如何才可以作为本案证人证言使用?

另案共犯的供述如何作为本案证人证言使用
宋赟

由于“另案供述”常常成为“本案”查明案件事实、指控犯罪的关键,因此另案共犯的供述常常成为证明“本案”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法庭上公诉人直接将“另案共犯”的供述直接予以宣读,以此来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笔者认为,“另案共犯”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应予以证据形式的转换,即应重新询问“另案共犯”,把“另案共犯”的供述转换为“本案”的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主要理由如下:
1.在我国,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具有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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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中常见的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沃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中国检察官》2011起第8期(经典案例)(总第130期)

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支付及结算工具,信用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伴随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利用信用卡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同时呈现一种高发的态势,惩治和防范信用卡犯罪已成为刑事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通过后,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文,即第177条、第177条之一以及第196条,对应罪名分别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本文就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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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五)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几点法律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五)》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几点法律思考
戴长林黄东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下称《修正案》),我们看到信用卡犯罪作为一种行政犯,其犯罪化的范围在这里已经较《刑法》修订时大为扩展,犯罪的法定刑也相对严厉,具体表现如:
1.《刑法》第177条原条文只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进行了犯罪化,而《修正案》则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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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倒卖货物的行为如何定罪与量刑

【基本案情】
2008年夏收期间,柴油供应比较紧张,某国有石油公司为保证夏收工作正常进行,实行柴油定额配送,下属各加油站柴油销售价格远低于个体加油站。一个体加油站老板找到运送柴油的某国有运输公司司机褚某,让褚某联系弄到柴油。2008年5月30日,褚某经公司派遣,将一车柴油送往樊某处。在这种情况下褚某即和樊某(任某国有石油公司某县分公司一加油站站长)联系,欲将整车柴油卖与个体加油站牟利,樊某为谋私利,同意将配送给本站的该车柴油17500升卖掉。后经褚某联系,将该车柴油以高价倒卖给个体加油站,得款114550元,当日褚某将卖得油款中的104300元付给樊某,樊某将其中油款90300元(某国有石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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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自在家幼儿进行骗财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盗窃罪论处

案情:2011年2月10日,在街上闲逛的张某发现王某夫妇外出,家中只有其6岁的女儿璐璐一人。张某遂计上心头,大摇大摆地走进王某家中,对璐璐谎称自己是其父同事,她爸爸求自己帮忙,把家中的彩电拿到公司用一下。璐璐信以为真,让张某将彩电搬走,王某回家后方知女儿被骗。张某得彩电后迅速变卖,获款6000元。
分歧意见: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诈骗罪属于交付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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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严重后果”应该理解和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三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某种程度上,第三款之规定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入罪的过滤阀和平衡器,既要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又要保障经济活动继续运行,司法机关用好这个平衡器成为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有两个,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后者一般无异议,故对“严重后果”的理解和掌握,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导致的后果表现为各种形式,在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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