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捕前和解制度应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捕前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对及时修复被刑事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办案期限短、办案人手紧张,而刑事和解工作繁重,相关考评激励机制缺失,办案人积极性不高,导致和解案件占批捕案件比重相对还较小;和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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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嫌疑人非羁押诉讼难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非羁押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非羁押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权保护。涉嫌轻罪的嫌疑人如果没有被羁押,则可以比较正常地工作、生活,有利于照顾家庭,而被羁押后则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有的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诉讼,不仅减少其精神压力,而且有利于亲友对其帮教,同时,若被处以非羁押刑罚,则可以更容易融入社会。二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共同犯罪的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重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诉讼过程中,实际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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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要双管齐下

侦查措施的违法或不当使用,会使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侦查措施进行救济与监督十分重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十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应从构建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机制,以及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两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后,“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深入人心。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对权利的相应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其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在侦查机关违法使用侦查措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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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集体私分国有钱款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情

金某系某行政机关内部一科室负责人,该科室具有对外代表单位办理业务、收取款项的权力,且另地办公。对所收受应上交国有款项40万元,金某指示有关人员不予上交,单位也未曾发现。2011年春节前,为给大家置办福利,金某与科室三名副职商议将该款项发放给科室全体人员(包括金某在内36人),每人分得1万元,剩余款项由金某和三名副职均分。

分歧

对本案中金某应构成何罪,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金某和三名副职研究决定将国有36万元私分给所在科室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金某和其他三名副职对剩余的4万元私自占有,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私分的36万,金某因不具备贪污的主客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金某只贪污了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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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人和使用人不一时信用卡诈骗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办卡人和使用人不一,信用卡诈骗责任如何认定

叶萍

(《检察日报》2011年10月20日,第3版,观点)

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罚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提高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登记办卡人以借与、赠与、抵押担保等方式同意交付实际使用人使用信用卡但并未允诺其恶意透支的情形,对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争议。

对上述情形,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的“持卡人”应当做狭义理解,只能是登记办卡人,不包括实际持有并使用的使用人。另一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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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对信用卡的范围、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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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劝酒是否负法律责任应该视不同情形确定

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成为热词之一。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只处罚醉驾人还不够,还应该处罚劝酒人。当前,由于对追究劝酒人责任的理论认识不足,一方面在追究劝酒人民事责任时,存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对是否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责任缩小化的现象。就此笔者略谈看法:

一、劝酒行为的性质:一种情谊行为

劝酒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因此适度地劝酒、单纯的敬酒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劝酒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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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由于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不完善,以及绑架罪自身的复杂性,法学界对于绑架罪存在着很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理论难题。因此,本文针对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和绑架罪的罪数问题展开了一些研究,本文认为在绑架罪的既遂问题上,采纳单一行为说比较合理,并且认为绑架罪也存在中止的问题,中止发生于预备行为到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时间区间。在绑架罪的罪数问题上,应该将绑架罪与其他类似罪名严格区分。本文还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立法的不足之处,认为应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扩大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完善绑架罪的罪名设置以及通过立法来鼓励行为人主动释放被绑架人。

关键词绑架罪;犯罪形态;罪数;立法完善

THE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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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贩毒任然提供运载服务者的行为构成毒品共犯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案发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以驾驶自家私车搭载乘客提供“黑车”服务为业。200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明知乘车人杨梅(已另行判决)贩卖毒品,仍然驾驶牌号为沪C98639的轿车,先后数次将杨梅送至上海市川沙新镇川环北路附近,由杨梅向吸毒人员沙某出售毒品海洛因。每次卖掉毒品后,买卖毒品的上、下家都会给司机杨某10元钱。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所称并不明知乘车人杨梅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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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1997年刑法典对绑架勒索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吸纳了绑架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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