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

【摘要】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关键词】量刑;司法公正;程序法

【正文】

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在体制、组织、程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向科学合理的制度转进的趋势。当前,有关司法公正的关注焦点集中在量刑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特别是从最近发生的广东许霆案和南京彭宇案上,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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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立条件中不同种罪行之认定

作者:危薇

[案情]

原审被告人徐某,因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并认定:被告人徐某先后担任A、B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徐某在担任非国有企业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0万元,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其后被聘任至国有企业B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主持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徐某最终被判令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之后,徐某家人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原审对事实认定不完全,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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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用车出租,肇事后申请赔偿如何处理

作者:胡昭祥王飞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家庭自用车损失险。合同十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改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刘某瞒着保险公司,将该车拿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2005年6月24日,杨某租用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同车人阙某等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议,要求公司隐瞒出租行为、销毁该车全部出租记录,并让公司出面要求阙某等人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将租车说成借车。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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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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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赔偿确认中两个问题的解决

一、刑事赔偿确认中的两个问题

1.刑事赔偿的确认标准不统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有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两种不同的观点。基于不同的观点对确认问题的处理也不同,最为典型的是对存疑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案件统称为存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存疑案件是否确认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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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讨论

“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讨论

发布时间:2006-03-2208: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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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2月15日本版刊登了冉小毅《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文,文中讨论了一起“李某在旅客列车厕所中强奸、抢劫女乘客”的案例。作者认为,列车厕所系秘密空间,李某不是公然抢劫,其行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故不适用刑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一些读者来稿对此展开了讨论,绝大多数认为“在旅客列车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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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

作者:吴情树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一、雅科布斯的生平

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jakobs),1937年出生于明兴-格拉德巴赫市(Monchengladbach)。1967年在波恩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德国的多所大学担任过教授。1991年被选为莱茵·威斯特法伦科学院院士。雅科布斯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目的主义犯罪论的缔造者———韦尔策尔的学生,是当今德国刑法学界极为重要的学者之一,其主张的学说被称为“机能主义刑法学”,这种理论学说现在德国本土、西班牙及拉丁美洲、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刑法教科书在南美洲地区的一些国家,例如巴西和阿根廷被称为“绿色的圣经”,其提出的很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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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陈述的还是客观的

该书在论及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时,推出了一个命题:“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那么,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与作为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显然,作为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自在的、未经加工的,或者说是“裸”的案件事实。而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自为的、渗入陈述者主观判断的,或者说是一种经过司法“格式化”的案件事实。这两种案件事实如同康德所揭示物自体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样。作为法官,他所接触到的永远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不可能是作为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这里我们需要追问:谁是陈述者?陈述又是如何进行的?在刑事案件中,陈述者首先是证人和被告人,因而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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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鉴定结论作为案件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是否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否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便成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往往能发挥某种“起死回生”的效应。

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在于其具有可选择性。鉴定结论的可选择性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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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是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其主要内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有规定,经过修改补充后纳入新刑法,主要的修改补充是,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过宽,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罪名似乎并未得到充分落实,且看以下案例。

2002年5月10日,王某驾驶汽车通过一公路收费站时未交通行费,被该收费站的稽查人员将车拦住,王某掏钱给稽查人员要其代为交费(一般情况下,都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主动收费),稽查人员让王某自己下车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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