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18【大中小】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必要的客观要件。
笔者认为,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1、“情节严重”究竟应涵盖哪些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具备哪种或哪几种情形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对强迫的暴力程度、后果的轻重程度、强迫交易额的大小、强迫交易的次数和人数等有关情节究竟该如何规定,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