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赵华宪裴梅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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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型”自首中“罪行尚未被发觉”的认定

“形迹可疑型”自首中“罪行尚未被发觉”的认定

作者:刘瑜发布时间:2004-10-25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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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六种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即是其中之一,据此情形认定为自首的,称之为“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尚未被发觉”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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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走被扣车辆应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锦松驾驶自己以400元价格买的一辆无牌证摩托车在公路上被正在值勤的龙海市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暂扣。王锦松也在暂扣凭证上签名。后交警人员因人力不足,即委托角美苍坂保修厂工人苏万炎驾驶回厂里停放等待处理,王锦松遂追至半路上拦截苏万炎对其殴打倒地致轻微伤后抢走摩托车。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该辆摩托车。

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王锦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锦松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其理由是:王锦松系该摩托车车主,该车虽被交警依法扣押,但所有权仍属王锦松所有。王锦松在路上抢回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系抢回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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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与立功的两个问题

谢望原*

虽然自首与立功的成立要件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关于自首与立功的认定在两个问题上仍然困扰着人们。一是在“双规”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二是当行为人因犯罪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交代了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该公务员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检举揭发,查获了该公务员的重大受贿犯罪,行为人检举他人犯受贿罪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立功要件?从刑事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例来看,我国刑法实务部门似乎对前两种情况均采取了否定态度。我认为,刑法实务部门的此种价值取向既是对自首与立功的错误理解,又不符合有利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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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入罪应该区别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购买假身份证比较典型的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另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使用的行为。

■对第一种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得利之目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将其出售后从中非法得利,而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一样,即二者在犯罪目的上是相同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虽然自己不参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但为非法得利,或在伪造者与购买者之间牵线搭桥,从中得利;或为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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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刑事和解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监督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进行商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公诉权作为补强传统诉权的程序性权利,其正确行使会有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双方能够及时达成互相谅解,使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刑事和解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研究尽管越来越多,但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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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低价回购房屋可否认定为受贿罪

作者:吴雯欧明艳

【案情】

2001年6月,李某所在公司要办理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李某请某区建委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阮某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会感谢阮某。申办资质期间,阮某提出将自己正欲出售的一套住房以20万元卖给该公司,李某请示公司副董事长,得到批示:“此事看来必须办,可以先行买下,下一步贴些钱再卖掉。”阮某遂在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上签署“经初审符合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呈市建委审批”。9月,阮某与该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根据市场价不算过高)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同时阮某要求暂租该屋居住,公司同意并答复不要阮某租金。12月,市建委审批同意颁发给该公司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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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收赃者与盗窃者有无“事前通谋”

作者:邹成勇邹成志来源:检察日报我国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对于如何正确认定此类共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困惑。如在审查多次盗窃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盗、收一条龙的情况。即盗窃犯罪分子每次事前与收赃人联系,获得其收购赃物的允诺,继而在每次盗窃后即行销赃,而收赃人为赃物提供稳定可靠的销赃途径。如果认定上述收赃人构成盗窃共犯的话,盗窃行为人的犯意在与其进行联络前就已产生,收赃人并无盗窃故意,并且在盗窃过程中,收赃人除了允诺收购赃物外,并无其他共同行为,将之视为盗窃似有罪刑不当之嫌;反之,如认定其隐瞒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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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几点思考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时,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制度。

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和内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不断充实和完善。反映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的解释),在充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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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程序应该予以细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由于其只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收监具体由哪个机关负责、适用什么程序收监均缺乏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监外执行制度中收监程序的细化规定目前存在缺位。即对于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未曾在刑罚执行机关服过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该如何收监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

虽然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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