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华宪裴梅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