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事由。如果存在正当防卫,则行为可以被肯定为具有合法性,实体上否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序上应当终止对行为人的诉讼程序。正当防卫的认定已有众多探讨,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某些情形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尤其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认定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正如你所说,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事由,向来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立法为正当防卫规定了五个条件: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这五个条件较好地划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等的界限。五个认定条件中,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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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行为与共同走私行为的认定区分

■疑案精解

□汤涛

案情:2008年1月至6月间,展某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货物在通关时四次被海关国际邮件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查获。货物被查获后,展某通过王某的熟人刘某前后送了王某钱物5000余元,将货物要回。后展某向王某允诺,从2008年6月开始,每走私一台电脑给王某好处费400元,每走私一台手机给王某好处费50元,在查验的时候请王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案发后,经查,展某走私偷逃关税共计14万余元,从2008年6月份其通过刘某共向王某付好处费达3万多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2008年6月以前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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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构想

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立足点是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考量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必要性,发挥限制死刑适用、保障犯罪人生命权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上的缺陷,制约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及时通过立法改革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配置中的问题,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内容。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缺陷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难以充分实现辩护权是被指控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首先以自行辩护权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权的起点始于审前的立案、侦查程序,并贯穿于普通审判程序之中。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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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窃水”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王礼仁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主要案情】1997年6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五村的刘某等12户居民,得知祁某在自来水公司有关系,能以较快的速度办理报装用水手续,先后找到祁某,要其帮忙。祁某在收取了上述12户居民的水表报装费、用户装表工程费33900元后,并未向自来水公司办理正规报装手续,而是私自找到自来水公司的临时工,未经自来水公司批准,擅自在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网上连接水管,供12户居民用水。其中5户未安装水表,7户安装了水表并已用水3299吨,造成自来水公司水费损失2048元。祁某所获赃款均已用于挥霍,后公安机关将祁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定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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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要求”并非人质型绑架罪的构罪条件

陈海燕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对绑架罪构罪条件的讨论应回归到法律对绑架罪的明文规定和绑架罪的罪质特征上来,行为人是否提出不法要求,以及不法要求的内容和程度不是人质型绑架罪构罪与否的必要条件。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之前,考虑到最低法定刑的严苛、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以及处罚结果的合理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通说将人质型绑架罪的主观目的界定为“不法要求”甚至是倾向于限定为“重大不法要求”,通过限定犯罪的主观目的、限定行为人所提出要求的内容和程度,来限制和缩小绑架罪的适用范围。如今《刑法修正案(七)》调整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十年改为五年,并规定存在情节较轻的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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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情】
200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晚6时许,两人吃完晚饭后到二楼卧室看电视。此时,江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脱掉外衣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9时许,江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动弹。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身体还有温度。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子和木梯,将江某转移到山上丢弃。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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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必须强制性规范

王一鸣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应有的预防及规模效应,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建立强制性规范。

首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有强制性规范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有效遏制腐败的需要。通过建立强制查询效力、程序和统一处置标准,可以更好地引起招标部门的重视,避免招标机构走形式,也使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说情、并在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为这些企业规避廉洁准入而亮起红灯,从而达到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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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检察日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普通证人主要就案件实体性事实作证不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执行职务时的目击情况和抓获情况。这些事实属于实体性事实,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侦查机关就抓获情况往往是出具一个书面的“抓获经过”。这种材料对审判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在判决文书中往往难以表述。如果允许侦查人员就抓获情况出庭作证,则上述材料自然就转化为证人证言,从而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接受自首、立功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情况。有学者将其明确为量刑事实,对被告人最终的量刑结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更是容易成为法庭上控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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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亦应该受刑事规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该罪简称为赃物犯罪或赃物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以转手倒卖为目的,成批大量买进犯罪所得赃物的行为才认定为收购赃物,而对于买赃自用的情形一般不予处罚。笔者认为,行为人买赃自用的危害性不亚于为盗卖而大量买进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应予惩罚,将这种买赃自用的行为纳入赃物犯罪之内,这对堵塞销赃渠道,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盗窃等财物性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买赃自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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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疏漏及完善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根据修改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修改前的刑法(1979年颁布的刑法)对一般自首有明文规定,但对特殊自首没有任何规定。这次《刑法》扩大自首的含义,把特殊自首列入自首的范围,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尤其是199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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