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他人因被抢后掉落在地上的钱如何定性 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者:高闽辉、郭向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基本案情:2004年4月14日15时30分许,林某从某镇一建设银行取出人民币27.4万元,欲到另一个银行汇款,当林某走至该镇热闹街头时,被两个骑着一辆摩托车的男子抓破其拿在右手的钱袋,当场被抢走5万元的人民币,于是林某就喊“抢钱!”并前去追赶,因钱袋被抓破,剩余的钱便散落在街头路面上,此时周围的许多人看到,便去“捡”钱,犯罪嫌疑人毛某也参与,并“捡”走掉在地上的2万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拒不返还。当林某追了十多米时,发现有人捡钱就返回,只捡回4万多的人民币。剩余的16万元人民币都被“捡”走。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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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有所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犯罪数额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在学理上有多种认识,包括:指向数额,是指诈骗犯罪指向的公私财物数额,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交付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的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侵害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价值额。那么,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究竟应当以哪个数额为准呢?

笔者认为,对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数额问题应当视情况而定。

在处于犯罪停止形态时(预备、未遂、中止)时,只可能存在指向数额。此种状态下,行为人尚未得到贷款,被害人也未有直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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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应随案羁押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随案羁押,这种办案方式存在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办案效率、影响诉讼质量、加重基层负担等诸多弊病。笔者认为,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应随案羁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此类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犯罪嫌疑人仍羁押在基层看守所,这种办案方式存在诸多弊病,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加办案成本。由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基层看守所,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将在市和基层之间多次往返,我国基层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特别是一些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市和基层之间相距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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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

5月11日,音乐人窦唯因涉嫌放火罪被宣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窦唯及其亲属目前的当务之急和重点工作,就是委托律师介入,为其提供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那么,窦唯被取保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由于窦唯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以及本案的高度社会关注程度,窦唯能否被取保,便格外值得关注。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我个人认为,窦唯能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取保候审适用于两种情况:(一)可能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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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会车将人挤死如何定性

作者:刘武波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李某2004年3月24日晚上10时许驾驶装有五吨水泥的解放牌货车,在没有路灯照明的某乡村道路与某工程队司机梁某驾驶的解放牌空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凹凸不平,公路两侧又堆着大量碎石,有效路面只有1.5米,双方被迫停车。梁某主动将车向后退让了一下,李某示意梁再往后退让,梁因汽车后轮后方有一块大石头,便说不能再让。因李某出言不逊,梁赌气熄火下车。李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完了,要撞大家一起撞。”随即进入驾驶室,准备冒险通过。梁某为阻止李某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要撞就撞我,碰车不行。”李某不顾梁某的阻止和在场行人的劝告,强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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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分析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程啸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类型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英美侵权法与德国侵权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德国侵权法中,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共同参与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1、2句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加损害于他人者,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数人中不能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在美国,194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Summersv.Tice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该案原告与两位被告同属于某一打猎协会的成员。某天外出打猎之时,两位被告因过失同时向原告所在方向射出了一颗子弹,其中一颗子弹击中了原告的眼睛。原告无法证明究竟是其中哪一位被告的子弹击中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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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困境及解决方法

建议将关于“非法储存”的规定修改为:私自存放非法来源的爆炸物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将合法管理的爆炸物大量非法存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样,无论爆炸物的来源合不合法(即使查不清来源与用途),为他人存放还是自己私藏,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大量存放,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种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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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适用《意见》的性质及其效力

作者:游伟李长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商业贿赂案件办理难题的若干司法原则,也为统一此类案件的执法尺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意见》的法律性质及其溯及力问题仍然存在分歧意见,需要研究并统一认识。

一、关于《意见》的法律性质问题

在司法活动中,人们总是将《意见》称为“两高”司法解释。那么,《意见》在法定形式与实质内容上是否属于司法解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答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司法解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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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及其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在惩治腐败,维护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客观的讲,该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1、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就可以看出,该罪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即凡拥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从而推定其有罪。而不论他是出于何种目的不说明其合法来源,笔者不否认绝大多数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分子之所以不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为了逃避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但我们并不能仅因此就否认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为顾及个人名誉、地位、影响而不愿坦露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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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之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增了简易程序,部分减轻了普通程序的压力,使得一批简单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效果已初见端倪。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还是太窄,基层法院仍在承受普通程序案件过多的重荷。如果不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繁简标准分流,法院自行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率,未免有突破法律框架之嫌,那么适当地简化普通程序中的某些诉讼环节,达到更合理地配置现有司法资源,不失为改革的一个最佳方案。

一般而言,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但从程序法的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因此,需要对其构成条件和法律意义进行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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