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不应以“时”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有观点认为,为了精确计算,缩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刑事拘留的期间应从拘留的那一刻开始,以“时”为单位进行计算。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3月1日上午10时被执行刑事拘留,那么如果没有延长情形的话,公安机关最晚应于2009年3月4日上午10时之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如果从3月1日上午10时到夜里24时不计入期限的话就等于在三天的羁押期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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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刑罚附加刑中的一种,与其它刑罚一样,其性质决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适用。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不诉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如何科学把握尤其是防止侵犯审判机关量刑权却是须仔细斟酌的问题。笔者以一则案例来探讨该问题:

行为人杨某盗窃(类似的还有抢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刚好当地立案标准,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对此某县检察院欲作相对不诉,到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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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开运,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道珍,女,192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什邡县,文盲,无业,住四川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春,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在校学生,住广州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晨,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温江县,在校学生,住四川省。
被告人刘谋钦,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人周国华,男,198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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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则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却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制约着诉讼程序效能的充分发挥,所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就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庭审改革的关键环节,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因此,该文以刑事诉讼为主要考察对象来探讨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首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影响进行了阐述,接着客观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最后在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和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和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提出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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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据此,我们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思路浅析如下: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一)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1.从立法方面看,一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刑法规定中,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容易在主体及一些法理认识方面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和打击。二是在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和职责范围方面规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确定,造成“职”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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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摘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历来被刑法学界认定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但是,在考虑犯罪要件构成时却从来不给犯罪对象一线机会而坚决地维护犯罪客体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的学说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笔者在无心动摇犯罪客体要件地位的前提下欲对犯罪客体概念作个补充,并以此为契机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一、关于犯罪客体的学说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问题可言。[1]因此对犯罪客体内涵的定义将直接影响到犯罪构成。因此对犯罪客体概念的严格定义将是理论探讨的关键。目前关于犯罪客体的学说,我国刑法界大致可以一下分为几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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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规制间接形式的贿赂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研读《草案》第十一条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虽然该条草案规范扩大了斡旋受贿的主体范围,但与增设影响力交易罪全面规制间接形式的贿赂行为仍然存在一定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

《草案》第十一条的突破与局限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主体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而《草案》第十一条对斡旋受贿增加了五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见,《草案》第十一条极大地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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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通讯隐私的宪法保护

作者:向燕新闻来源:检察日报隐私权究竟仅具有自由层面的意义,即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界限,还是具有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通讯隐私的宪法保护

在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通讯隐私仅限于狭义的通信秘密。我国宪法第四十条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为对侦查人员搜查、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规定。而通讯隐私常涉及的“监听”等侦查手段,并没有受到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规制。监听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而是作为“技术侦查”的内容,由国家安全法与人民警察法的两个条文予以粗略规定。

Katz诉UnitedStates:个人的电话谈话内容受宪法保护

在美国,公民的通讯隐私享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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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该如何认定

董应平罗京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我国刑法过去一直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对这一新罪名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因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关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是侵占罪的必备要件,它对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正确界定“拒不退还或交出”非常重要。理论界对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有着不同理解,其中最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有无权利人是否向侵占行为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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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一)

二十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迅速的世纪,也是中国法制发生巨大变化的世纪。打破中国历史的传统分期,将近代、现代和当代连成一体,回顾百年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坎坷历程,明晓二十世纪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和刑法学研究的利弊得失,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健康发展,迎来刑法学的真正繁荣。

一、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开端

二十世纪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是刑法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是相对于传统而言,但与传统并不矛盾。现代化是以继承传统为前提,没有传统就没有现代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是指本世纪以来受西方影响的现代法学(有的认为是指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至今受西方影响的近现代法学),有别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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