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理存疑部分应否计入贪污数额

被告人:任某,男,某国有大型公司某分厂(非独立法人,无独立财务)厂长。

2003年任某为了所在分厂能够得到上级公司领导的照顾(已查实),先后多次以采购原材料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部门骗取现金10.5万元(账目为证)。据任某供述其骗取了10.5万元现金,但于2003年中秋节给公司11名领导送礼金3.5万元,于2004年春节给上述11名领导送礼金4.5万元,只将其余的2.5万元据为己有。经查,11名领导中6名非主要领导证明曾于上述二个节日共收取任某礼金3万元,另5名具有决策地位的主要领导否认收取任某任何礼金,任某供述的5万元礼金去向无法查证。案发时,任某已将财务账目冲平。

本案对领导否认的5万元是否认定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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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域名高价卖给本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日报)

王泽群

案情:2008年4月,A有限公司为下属网站注册wang.cn域名,另一备用域名wang.org未注册。5月20日,时任该公司网络部副经理的左某借用朋友陈某的身份证,仅花费80元注册成本便成功注册wang.org域名。随后,左某向公司汇报称wang.org域名已被加拿大的一家公司注册,对方欲以10万元转让该域名。当时公司总经理助理姚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11月2日,总经理助理姚某因公出差外地。11月4日,左某以网络部名义拟写报告,称网络部欲与转让方达成协议,协议价是5万元,已征得总经理助理的同意。据此,A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11月15日,左某通过他人收到A公司的转让费。

分歧意见:对左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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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外逃然后再次投案得行为仍应认定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能否成立自首,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处逃,后又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犯罪嫌疑人能被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认定自首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又明确了“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不管犯罪嫌疑人先前是否曾经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且外逃期间被批捕,确实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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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准确理解“自愿处分”

【案例】被告人龙大花、王二梅、龙小花等人经预谋后,于2008年3月26日8时许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由被告人王二梅以寻访名医为由搭讪认识马某,被告人龙大花谎称认识名医,愿意带路,被告人龙小花冒充名医的孙女,三被告人在骗取马某信任后,由被告人龙小花谎称马某儿子有血光之灾,要求马某拿出财物给名医念经消灾后予以归还。马某深信后将人民币8860元及戒指、银元等物交给被告人龙小花,后龙小花又要求马某回家拿米,三被告人趁马某离开之机逃离现场。
【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理由是:本案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念经消灾”的行为,不是对财物的交付(处分)行为,而是转移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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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死刑是一种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治乱世用重典”,“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与和谐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12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或者实际上不再执行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逐渐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但如何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专家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3月11??12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实体限制: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

联合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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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论者认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通常只能是动产、特定物、有形物,但在特殊情况下,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侵占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所持有的财物为他人所有,自己侵占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但个人意志仍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关键词:侵占罪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新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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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王振洁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2006年12月7日上午,冯宝宏请荆荣刚到德州帮其将一辆从北京转来的二手车(车号为京FC9238)提回平原修理。当日晚冯宝宏宴请荆荣刚吃饭喝酒,饭后荆荣刚驾驶汽车将冯宝宏等人送至家中,又驾驶该车沿省道318线由东向西返回,当车行至平原县城啤酒厂北十字路口时,与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骑电动两轮车的史治勇相撞,造成史治勇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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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的一个缺陷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做了数次修订,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已有四个,其中引起笔者注意的是2001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的第一、二条。这两条是对刑法原投毒罪的补充修改——将原条文的“投毒”二字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三)未能把刑法总则的“投毒”二字与刑法分则的“投毒”二字共同修改,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混淆,是立法者的一个令人遗憾的失误。

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三)颁布实施之前所规定的投毒罪的投放物仅指毒害性物质(即通常所说的毒药)这一类,而刑法修正案(三)颁布实施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投放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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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在实践中应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分别归类

辨认笔录,是指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司法人员所作的记录。辨认笔录是否可归入七种法定证据种类,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一直都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将其归类于书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辨认笔录应归到“勘验、检查笔录”一类》一文作者认为辨认笔录应当属于勘验、检查笔录,这种观点比较新颖,但也加大了有关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的分歧。有关辨认笔录归类的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书证、其他证据材料、根据辨认主体不同分别归类、勘验、检查笔录。笔者认为,对辨认笔录的归类应当从有关证据种类的概念属性出发,逐一比对:

首先,辨认笔录不是书证。从书证的形式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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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集体决定时的责任认定(检察日报)

滥用职权犯罪在实践中往往更多地体现为经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多层领导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不能单一地依据职位的高低来认定,由于责任之间相互交织、较为复杂,需要视不同情况确定罪责。

第一,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的共犯,如果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或表决时明确反对的,则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基于信赖原则,该决定是建立在具体承办人员的操纵、欺骗或者具有专业知识背景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虚假、欺骗介绍的前提下,且单位领导对此并不知情,则该决定并非单位领导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应当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领导对于相关人员的蒙蔽、欺骗手段行为能够识破或者骗术并不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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