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男,某国有大型公司某分厂(非独立法人,无独立财务)厂长。
2003年任某为了所在分厂能够得到上级公司领导的照顾(已查实),先后多次以采购原材料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部门骗取现金10.5万元(账目为证)。据任某供述其骗取了10.5万元现金,但于2003年中秋节给公司11名领导送礼金3.5万元,于2004年春节给上述11名领导送礼金4.5万元,只将其余的2.5万元据为己有。经查,11名领导中6名非主要领导证明曾于上述二个节日共收取任某礼金3万元,另5名具有决策地位的主要领导否认收取任某任何礼金,任某供述的5万元礼金去向无法查证。案发时,任某已将财务账目冲平。
本案对领导否认的5万元是否认定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