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法第133条的两个“逃逸”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内容,如何理解第二款“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与第三款“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含义,如何分析两个“逃逸”的罪过形式与法律定性,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一、新刑法第133条第二款“逃逸”的定性

一般而言,能够影响刑罚的轻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从行为特征的角度看,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差别,其二从主观心理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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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的论述

刘跃挺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蕴含着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基于犯罪预备在性质与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独特性,以及为了更加明确地辨析与犯罪阶段等若干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有关预备犯的几个基础问题,有助于更好了解掌握犯罪预备的本质。下面将从犯罪预备的性质、特征、与犯意表示和实行行为关系的方面加以论述预备犯。最后探讨一些有关共犯与预备犯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预备性质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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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6年7月18日下午,被告田某驾驶辽A*****小客车,从辽中县向沈阳方向行驶,行驶至辽中县胡家台乡地界时,因距离前车较近而避让不及,将胡姓母女二人撞伤。经责任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该车是田某于2006年1月在王某处购得,田某已向王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为王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田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系该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田某赔偿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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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上的数额的认定

作者:黑白清沙艳梅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简要案情:2001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李某两人窜至荥阳市贾峪镇居民平某家,由朱某钻窗进入平某住室,李某在外面望风,盗得平某家中手提密码箱一个,内装有现金500元及定期存折一张(存折存有现金8000元),及平某的身份证一张,两人并于第二天计划利用平某的身份证和其自身的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在取款的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二人的神色慌张,而产生怀疑,在追问的过程中,两人计划逃跑,被银行的保安当场抓获,两人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朱某、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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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和刑罚

人类文明延续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美德。它的光辉照耀着人类行为的每一个角落,即使是在最严厉地限制个体自由和幸福的刑罚领域,这种美德也日益凸显出来:我们的刑罚变得越来越仁慈,大量残酷的刑罚被废除。但是,人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能否无限制地进入法律的领域并对之进行修改?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改革,显然就是在人道主义和“人性”的旗帜下,对社会现有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只从刑罚的角度,对“暂缓不起诉”作一简要分析。我想说明,这简直是一次荒唐的昏举。

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刑罚具有及时性和确定性的特征。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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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并罚的法律思考

作者:蒋征宇王峥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未判决之漏罪的,应将漏罪与正在执行刑罚的前罪并罚,决定刑罚后再减除已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审判实践中,对于前罪和漏罪均判有期徒刑、前罪和漏罪均判无期徒刑或死缓、前罪判有期徒刑而漏罪判无期徒刑或死缓的,依照“先并后减”处罚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前罪判无期徒刑或死缓,漏罪判有期徒刑的,依照“先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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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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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

【学科分类】司法

【出处】本文原载《华中法律评论》第三卷(2008年)第145-168页。

【摘要】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根本的症结在于侦查权背后的利益博弈和权力配置的错位。要遏制刑讯逼供,不能寄希望于侦查机关的自律式改革,也不能仅仅依靠诉讼程序的一些技术性改变,而应当加强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并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权力配置和力量对比现状。

【关键词】刑讯逼供;权力配置;力量博弈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长久以来,有一个幽灵在中国的大地上游荡。如果我们对以下的名字还有记忆,那应该会感受到它的肃杀气氛:杜培武、佘祥林、李久明、聂树斌、胥敬祥、王树红、余路平……但谁也不知道,除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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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司法认定

黄福涛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新增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从而为我国传销活动犯罪的惩罚与遏制提供了专门性的刑法依据和罪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本罪的成立并没有犯罪情节的特殊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一旦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但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刚一组织即被发觉而未组织成功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尚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程度的,实践中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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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匕首威逼他人买烟应定何罪

作者:刘小荣张红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张某、王某等四人在公园里闲逛。陈某和其女友坐在公园的椅子上磕瓜子聊天。张某看到了陈某二人便对另外三人说:“走,咱们去那边找包烟抽。”于是四人便走到陈某身旁,张某冲陈某说:“小子,你竟敢‘呸’我(暗指陈某吐瓜子壳),还不赶紧给我们买一包‘南京烟’赔罪。”陈某见他们人多势众,就答应买烟。张某叫王某跟陈某一同去买。陈某一到公园外小卖部就拿起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王某见此情形赶紧回去向张某报信。张某闻之大怒,觉得很没面子,便带着其他几个人冲到小卖部,毫不顾忌周围多名群众围观,掏出匕首顶住陈某的脖子,说:“你竟敢报警,现在要你给我们每人买一包烟,让你知道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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