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内容,如何理解第二款“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与第三款“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含义,如何分析两个“逃逸”的罪过形式与法律定性,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一、新刑法第133条第二款“逃逸”的定性
一般而言,能够影响刑罚的轻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从行为特征的角度看,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差别,其二从主观心理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