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车“碰瓷”行为的定性,实践中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不同观点。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就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多种多样的驾车“碰瓷”行为,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欠妥,应考察其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客观环境,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
1.适用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单独适用敲诈勒索罪,必须以该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为前提,即行为的客观环境是车流量少,行人稀少、行车速度慢,行为方式是在被害车辆非关键部位制造刮擦。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是通过驾车“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刁难甚至辱骂、殴打,强迫“私了”,借机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从而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