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碰瓷的多样化行为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欠妥

对驾车“碰瓷”行为的定性,实践中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不同观点。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就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多种多样的驾车“碰瓷”行为,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欠妥,应考察其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客观环境,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

1.适用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单独适用敲诈勒索罪,必须以该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为前提,即行为的客观环境是车流量少,行人稀少、行车速度慢,行为方式是在被害车辆非关键部位制造刮擦。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是通过驾车“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刁难甚至辱骂、殴打,强迫“私了”,借机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从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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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朱景哲

【案情】

程某系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以法人股代表人的身份通过温某向工商局申请设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由两股东(法人)拆借资金2000万元,通过某审计事务所用于验资。公司成立三日后又拆借2000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还款给两股东,致使公司资本为零。后其弟(另案处理)在程某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假转股协议,将该公司的法人股变更为其岳父名下。公司注册资本仍为零。数年后公安机关在针对程某另一家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此案查无实据)时,程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设立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事实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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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追诉标准(检察日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是一种派生性犯罪,需依附于前罪才能成立。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这样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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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惩治: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

□建立受贿推定制度,即知情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后,被指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证,则推定受贿成立。

□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享有陈述的自由。

腐败犯罪侵蚀国家肌体,毒化社会风气,动摇统治基础,我国的反腐斗争一刻也没有放松。然而,我国的反腐实践似乎进展并不顺利,查证不易,惩治更难现象比较突出。在笔者看来,这与在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极大关系。为了在保障腐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前提下,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健康发展,我国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1.完善腐败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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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退盗窃者私自占有作案工具及赃物构成何罪?

一、基本案情

2008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某村村民娄某、丁某、李某等五人听到本村树林里有锯树的声音,怀疑有人偷树,就一起去查看,犯罪嫌疑人听到动静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油锯一台(价值1000元),拖拉机一辆(价值3000元),被盗伐的树木30余棵(价值400元)。娄某等人商定将上述物品交到派出所,但在去派出所的路上,这几个人改变主意并达成共识:由娄某拿出2000元分给丁某等几个人,东西归娄某所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娄某等人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他们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娄某等人的行为应定侵占罪,但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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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2004-1-8【大中小】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执行的前提条件。失去了这个条件,罚金就不能执行。罚金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同样的犯罪人由于贫富的差异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两种结果。为了维护罚金刑的严肃性,法律必须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罚金刑易科就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之一。虽然罚金刑易科问题只是属于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但是,其重要性却足以关系到罚金刑本身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易科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易科的形式和现状

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对无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不能执行,这是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补救,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不同的规定,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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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中的首要问题

陈卫东

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审前程序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审前程序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也就是诉讼性不强,主要表现是侦诉机关权力的单方运行,它不像审判程序是典型的控辩审三方结构;第二个特点是审前程序它所获取的证据没有预决的效果,也就是说它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词的方式直接加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审前程序中首要涉及的是侦查和起诉的关系问题。我认为,第一,应当把审前程序作为一个诉讼程序的整体予以定性,即定性为追诉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侦查和起诉本质是一致的,分工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起诉,侦查是起诉的一个准备、辅助程序。在这样一个关系格局下,侦、诉就不是一个平等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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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共犯

2004-1-8【大中小】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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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提出及在中国的态势

责任的成立以责任能力的存在为前提。这是判定任何法律责任存在的条件之一。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判定也应首先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并且能够加以控制,那么行为人就有刑事责任能力;反之,行为人虽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但无法控制行为或者既不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也不能控制行为,那么行为人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而,行为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辨别和控制属于行为人的意识范畴,刑事责任能力实际上就是意识主体在刑法上的规范表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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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小额敲诈勒索应规定为犯罪

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现实生活中发生于中、小学校园内的敲诈勒索行为较为常见,学生被校外人员敲诈现象逐渐增多。学生由于自我保护力量弱,不法之徒将犯罪对象定位在学生身上。由于每次敲诈数额较小,很多学生又怕事后被报复,不敢向学校和家人反映,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些学生长期受到骚扰,精神长期处在恐惧之中,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等到犯罪分子敲诈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时,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更为严重,不利于对这种连续实施敲诈行为的打击。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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