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延长拘留期限”(以下简称为“延拘”)作了规定,即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对“延拘”行使侦查监督权,其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实践中对“延拘”的监督多流于形式,部分侦查机关对“延拘”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审批把关不严,甚至不当扩大“延拘”范围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基于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对“延拘”的侦查监督。
其一,可建立“延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