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安华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3年6月,刘某自称是某省公安厅十七处的会计,并受该处处长王某的委托到甲地购买柚子。同年7月,刘某到甲地与当地老板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省公安厅十七处向宋某购买柚子20万斤,单价每斤2元。合同上盖有“某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签约后,宋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20万斤的柚子,但刘某一直未兑付货款。宋某经多次催款,而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某省公安厅根本没有十七处这个机构设置,公安厅在编人员中也没有王处长和刘某(会计),“某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系其伪造的印章,实际造成宋某损失达22万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本案对刘某的行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