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谢安华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3年6月,刘某自称是某省公安厅十七处的会计,并受该处处长王某的委托到甲地购买柚子。同年7月,刘某到甲地与当地老板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省公安厅十七处向宋某购买柚子20万斤,单价每斤2元。合同上盖有“某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签约后,宋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20万斤的柚子,但刘某一直未兑付货款。宋某经多次催款,而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某省公安厅根本没有十七处这个机构设置,公安厅在编人员中也没有王处长和刘某(会计),“某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系其伪造的印章,实际造成宋某损失达22万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本案对刘某的行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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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仿真枪抢劫如何处罚

作者:刘道朋李传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持枪抢劫的应属于抢劫的情节加重犯。对于在抢劫中使用仿真枪是否属于情节加重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持仿真枪抢劫的应一律认定为持枪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若将仿真枪不加区分地解释为枪支不仅违背了刑法解释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情节加重犯,根本原因在于,枪支本身属管制物品,具有危险性,流入社会势必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和潜在威胁。对于持仿真枪抢劫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第一类是本身即具有危险性、攻击性,可致人伤亡的仿真枪。在主观解释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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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名

关键词:并列式罪名选择式罪名合法性简明性

一、罪名设置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至今尚未实现罪名的立法化说明了罪名设置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而把这项工作说成是一项系统工程也不为过。因此,罪名设置必须遵循若干原则,否则,罪名设置必然丢三落四。

(一)合法性原则

何为罪名设置的合法性原则,已经出现的有关罪名的文章或不作解释或解释不全。笔者认为,罪名设置的合法性原则应分解为:一是合宪法规定,二是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合刑法罪刑条文规定本身。所谓合宪法规定,是指设置某一罪名时应考虑并反映宪法的有关规定,使罪名设置也能体现出宪法与刑法之间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合宪法规定的典型例子是新刑法典第276条的罪名“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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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犯之共犯”理论研究有组织犯罪

一、传统共犯之共犯的学术界定

由于国内外对共犯的共犯研究不像共犯其他理论研究那么成熟,对于共犯之共犯进行界定的学者比较少。我国台湾学者张丽卿将共犯之共犯界定为犯罪主体多数之重叠情形,是指教唆或帮助不是直接正犯为之,而是透过他人间接所为,故有谓为“连锁之共犯”。我国大陆学者姜代境将共犯之共犯定义为在共同犯罪中那些非直接向实行犯罪的人进行教唆或给以帮助的人,并认为共犯的共犯包括教唆犯之教唆犯、从犯之教唆犯、从犯之从犯和教唆犯之从犯四种情形。曾庆敏主编的《法学大辞典》将共犯之共犯界定为辗转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并认为学理上成为共犯之共犯的有:1.教唆他人转使第三人实施犯罪;2.教唆他人使之帮助第三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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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犯罪行为是否不作为义务来源须区分认定

长期以来,关于犯罪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之义务来源,一直是刑法学家所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因此,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不作为义务来源。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皆不负有另外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均为不作为义务来源,则会使绝大多数犯罪由一罪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自己实施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发生结果的急迫危险的人,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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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未发生法律效力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2009年6月12日,某地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6月16日,张某与李某因口角引发冲突,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脸部划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该案生效后,对如何撤销张某的缓刑有较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否则应直接撤销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张某刚被宣告缓刑就持刀刺伤李某,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确实在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应当直接撤销对他的缓刑宣告,并与新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直接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宣告,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撤销缓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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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索赔的救济路径

作者:张琰成郝兴军齐金萍

【案情】
2004年底,王某在无任何修路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冒充某公路工程公司代表,使用伪造的公司手续,经人介绍与某市公路局工程一处签订了总造价1300万元道路改造联营施工协议。王某在由于资金能力不足,为了完成施工,以高利为诱饵向杨某等人借款,并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因资金断链借款不能归还,工程被迫停工。市公路局工程一处接管后,工程才得以施工完毕。

【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非法吸收的存款给杨某等人。

宣判后,被害人杨某不服,认为应判决责令王某退赔其损失,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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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认罪量刑要素的竞合及适用

作者:沈大祥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和认罪两种量刑情节发生竞合的情况,即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自首,在审判阶段又认罪。如何使用这两种量刑要素裁量刑罚,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就两者的逻辑关系讲,自首和认罪属从属关系,自首包容了认罪,认罪是自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一般量刑规则,量刑要素发生竞合并具有从属关系时,应当根据量刑要素对量刑影响作用力的大小,选择使用,禁止对竞合要素的重复使用。当从属的量刑要素均为从重要素时,说明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故以较重要素进行量刑,如刑法规定累犯属法定从重量刑情节,累犯又以前次犯罪为构成条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前次犯罪,与累犯发生竞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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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应泛化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畴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的整治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然而笔者认为,仅仅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拓展至这么几类犯罪是远远不够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不受限制。

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对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不断的拓展,从目前情况看,对上游犯罪做泛化处理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1998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均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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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若干思考

对于对方未明确告知系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情形,应据情判断其是否“明知”。

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应视其主观故意而定。

非法“储存”的认定没必要区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款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规定,它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吸收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内容的同时,对原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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