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6月,遂川某中学在校学生叶某与另两名被告人来到井冈山市敲诈下七中学马某等四名学生的钱财。马某等人在受到敲诈后,非但没有去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而是为“要”回钱财,主动建议叶某等人再到自己所在学校寝室进行敲诈,不仅帮助其指明学生寝室的位置、逃跑路线还为其放风。叶某等人在马某等4名学生的帮助下,窜至下七中学学生寝室内对该校在校学生实施了抢劫,抢得物品、人民币共计2000余元。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定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存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进入到学生宿舍内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叶某等人是为了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