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

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美英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确立了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为建立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深入讨论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重大意义、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根据、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审判原则之一,实际上包括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调查案件事实,核查证据.并据此对刑事被告人作出判决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法官应当亲自讯问被告人及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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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应作适度修改

我国刑法中的伤情分为轻伤和重伤,而判定伤情的规范性文件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两个“鉴定标准”是否适应现实情况呢?本文作者分析认为——

适度修改有必要性

1.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两个“鉴定标准”在伤害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同经济犯罪中的数额一样,决定着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这一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和具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要充分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了实现这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和两高不断地对刑法中的不明条款、不明事项加以具体解释或补充解释,并适时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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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的的意志是否有瑕疵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专卖店看中一辆电动车,遂产生设局骗车的念头。后张某谎称为岳母装修房屋,在劳务市场找到素不相识的农民工冯某,并对冯某称其岳母对外人装修不放心,要冯某与其以表兄弟相称。两人乘车到专卖店下车,张某对冯某讲其岳母家就在附近,提出先买辆电动车再去装修。进入专卖店后,张某不断在店主面前称冯某为表弟,并不时询问其对电动车的意见。最后张某就之前已看中的那款车与店主经过讨价还价后成交。付款前,张某提出要试车,店主以为冯某是张某的表弟,有其在场没有丢车危险,于是应允,张某驾车后一去不返。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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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

2004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了许生群、赵兴军的文章《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以下简称“许文”)。该文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就构成累犯。主要理由:一是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即将缓刑期满视为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二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累犯从重予以处罚。

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前罪的刑罚必须执行完毕,因此,能否将缓刑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是“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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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来判断交通肇事案定性

近来,法律界和新闻媒体对在成都和杭州所发生的两起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判决,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这两起案件分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由于这两个罪的法定刑有较大的差别,从而导致了其量刑结果极大的不同,也就此引发了关于这两起案件究竟是应适用同一罪名,还是应分别适用不同罪名,以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何实质区别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议与思考。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作深入地分析,科学地界定,以求客观、理性地分析法律现象。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将过失又划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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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金融资产的认定与处罚

抢劫犯罪作为财产犯罪,既古老而又常说常新。法律对抢劫犯罪的处罚往往都是较为严厉,这一点世界各国都一样。我国刑法对抢劫犯罪对抢劫罪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为了适应抢劫犯罪的高发态势,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也有的情况在刑法中似乎难以找到完全的对应条款,出现了认定上的困难。

金融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抢劫金融资产的犯罪已经成为抢劫犯罪的一种新形式。笔者通过网上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在我国已经频繁发生。如06年10月11日广州警方接到一起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帐号和密码而被害人不从被杀害的案件。根据警方调查,广州医科大学卿三华教授被绑架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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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正与刑事法治的进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发挥巨大的推进作用。就刑事法治的进步而言,我认为宪法修正案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刑事法治的宏观指导

宪法修正案对刑事法治的宏观指导方面的完善,突出体现在两点:

其一,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写入了宪法。这样,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光辉思想,尤其是其中直接关于惩治和防范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的精辟论断,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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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05-3-28【大中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之中,违背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行为和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经济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展,目前出现的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是经济发展中破坏社会信用,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公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加大了打击逃非银行债务的力度,采取依法确认债务、依法催收债务、依法经济处罚、依法收回贷款等措施,为银行挽回了经济损失,是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净化。

一、银行贷款借款人的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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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装卸工搬运时窃取货物是否可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作者:黄喜安

[案情]

被告人贺某系某火车站招聘的货物装卸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将到站的行李车上旅客托运的货物搬运到车站行包房。2003年底至2005年12月间,贺某先后19次在搬运货物过程中,采取掏芯手段盗窃电脑、手机、电磁炉等物品,价值45871元。公安机关在对贺某询问过程中,贺某主动如实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分歧]

对于贺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贺某系火车站招聘的装卸工,属于纯劳务性工作,不具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同时,贺某采取掏芯手段窃取旅客托运的财物,不能认定其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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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是否负刑事法律责任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劝酒是否负法律责任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孙光焰

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成为热词之一。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只处罚醉驾人还不够,还应该处罚劝酒人。当前,由于对追究劝酒人责任的理论认识不足,一方面在追究劝酒人民事责任时,存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对是否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责任缩小化的现象。就此笔者略谈看法:

一、劝酒行为的性质:一种情谊行为

劝酒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因此适度地劝酒、单纯的敬酒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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