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

《人民法院报》11月21日在理论与实践栏目中刊登了罗勇刚同志的《本案如何定性》的文章。案情如下: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陈某、苏某、叶某和欧阳按照事先商量,将黄某约到某酒店吃饭。吃饭时,陈某趁黄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可致人麻醉的药品放入黄某的酒中,致黄某喝酒后昏昏沉沉。四人将黄某拉到一宾馆房间进行赌博,期间他们趁黄某不清醒,采取多发牌或在扑克牌上做记号的方法,合伙赢黄某32300元,其中现金1300元,余款黄某写下2张借条。次日,四人向黄某索要31000元,黄某报案。警方将陈某等四人抓获归案。

罗勇刚同志认为在排除陈某等四人获得药物本身的犯罪以及对被害人黄某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前提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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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适用的规范应该从五个方面着手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该制度如果适用恰当,能够很好地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如果适用不当,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调查发现,当前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数量增加,罪名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类案件中,再加上缓刑执行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缓刑适用的法律效果较差。有些法院把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使公众形成了“以钱买刑”的错误认识:罚金交纳得多,判处缓刑的概率相应增大,罚金不交或交得少,则实体刑判决的可能性大。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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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的难点进行研究,并阐释了相应的对策。最后,作者陈述了预防共同受贿犯罪的有效建议。

武彬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的交易。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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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规定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此规定,不论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还是被害人认为应立未立而提出的,均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但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情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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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医学鉴定的运用与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刑事医学鉴定是指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用以检验死亡的时间、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部位和致伤的凶器种类,鉴别血型、遗传基因是否同一等专门性的问题。从证据学角度看到,因为刑事医学鉴定具有科学性,所以同其他证据相比,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它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如: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等。

刑事医学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对其运用和审查已经有过许多相关的规定与论述,在此不作重复,下面仅就几起案件谈一谈刑事医学鉴定在运用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注意刑事医学鉴定与案件事实的结合

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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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性证明责任应采结合说(检察日报)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确立了立功线索来源非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规则,但是,关于立功线索来源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却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一是犯罪人证明责任说,认为应由犯罪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二是犯罪人合理说明说,认为犯罪人只要能够合理说明立功线索的合法来源,即推定其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三是侦诉机关证明责任说,认为应由侦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立功线索来源非法,否则推定立功线索来源一律合法。四是结合说,认为犯罪人承担立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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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盗窃而将列车上的货物翻下车–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戴家永

2004年10月4日晚,何某在某火车站爬上一列货物列车,撬开了一节内装汽车轮胎的棚车车门。列车启动后,何某用手机与同伙李某联系,叫李某到另一火车站附近接货。列车开出不久,何某为自己能在车厢内站立,同时便于到预定地将轮胎叠起一次性抛下,遂将车厢内的19只轮胎(价值2.1万元)翻下列车。当列车运行到预定地时,何某又将8只轮胎(价值1.3万元)抛下。李某捡拾8只轮胎后销赃,赃款两人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铁路边追回了19只轮胎。

本案被告人何某与李某结伙盗窃了8只轮胎,同时,何某将19只轮胎翻下列车,李某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应由何某承担刑事责任,均无异议。何某辩解将19只轮胎翻下列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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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

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

作者:刘一亮

[摘要]: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关键词]:次;多次盗窃;数额;等价关系;重新解读

盗窃犯罪是一种古老而高发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和惯窃罪。1997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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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司法实践中,由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复杂性,究竟该对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认识不一。一般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问题是: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聚众型犯罪,其最常见的表现是双方聚众斗殴。也就是说,双方皆有首要分子,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如果查不清直接加害人,也查不清共同加害人,是否应对双方的首要分子皆转化定罪?聚众斗殴中的重伤、死亡情形无非以下三种:可能是一方成员被对方成员斗殴所致,也可能是一方成员被己方成员误殴所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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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通常会有这样一些困惑:很多在西方各国都是由法官或法院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中国则可以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分别实施;西方各国强调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对审判前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而中国则强调检警机构对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主导性控制,不允许法官参与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西方各国强调法院对诉讼中程序问题有最终和权威的裁判权,而中国则允许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各自作出一系列有关诉讼程序的决定;很多在西方都是仅仅用来规范法院司法活动的诉讼规则,如回避、管辖、证明标准等,在中国则可以用来同时规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甚至连中国颇具特色的“公检法三机关”这一称谓,在西方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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