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所主任骗保的行为是贪污还是诈骗

人寿保险所主任骗保是贪污还是诈骗–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案情:2004年10月,某镇人寿保险所主任张某在得知人寿康宁保险的被保险人于某某服毒自杀后(根据人寿康宁保险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是自杀,将不予理赔),指使他人编造了于某某不慎溺水身亡的相关材料,并利用其业务之便将该虚假材料申报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3万元;2005年7月,张某又伙同他人将已经死亡一个多月的李某某,编造投保单和虚假理赔相关材料申报人寿保险公司,再次骗取保险理赔款3万元。其中张某从中获得好处费合计3万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本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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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案情】
2007年9月,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将组织拆除某河桥的工作委托给镇水务站,镇水务站具体负责拆除该桥的技术指导和工程施工监督。其间,作为镇水务站站长的被告人刘某在起草的招投标公告中,未对报名对象的资质作要求。在拆桥施工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在拆桥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到拆桥现场,发现施工人员既未搭井字型脚手架,也未按从中间向两头平衡减负的方法施工,但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只是口头上要求施工注意安全。10月29日上午,桥身整体突然坍塌,致使施工人员苏某、仇某当场死亡,其它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镇政府积极抢救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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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如何有效获取电子证据?

当今社会计算机的应用范围日益拓展,使之成为犯罪嫌疑人记录犯罪证据的工具,他们往往把一些账目,贿赂记录等有效证据存入电脑不易被察觉的地方。而为了防止被侦查到,他们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电脑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但是,犯罪嫌疑人经常忽视一点: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其实,文件在磁盘上的存储就像是一个链表,表头是文件的起始地址,整个文件并不一定是连续的,而是一个节点一个节点连接起来的。要访问某个文件时,只要找到表头就行了。删除文件时,其实只是把表头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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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基于重结果对行为人科处加重的刑罚,其归责根据主要在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具有的高度内在危险性,这是理解和认定结果加重犯主观要件的关键。

案情

被告人王照双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

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照双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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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也不多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还是构成侵占罪?

【案情】

王甲与李乙相互之间做生意几年,关系良好。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疏忽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货物价值为50万元,后王甲与李乙交涉,李乙承认多收了五件货物,但他既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给王甲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的货款给王甲,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甲起诉到法院,法院按刑事案件立案,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了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此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

第二种意见:此案表面上虽然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处理更妥当,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乙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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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这就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再流于表面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法官在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做出说明,也是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一个态度说明。

一、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具有“非终局性”的特点,因此量刑建议对法官来说并没有约束力。当法官不接受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职能就形同虚设。如果建立了法官不采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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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

刑事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1]我国的刑事羁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由于刑事羁押所具有的剥夺人身自由之严厉性,因此,其不得滥用问题备受强调人权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人权事物委员会的关注;在中国,如何有效控制刑事羁押以减少、预防滥用的问题,在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改革讨论中,也是个热点问题。在对刑事羁押的各种控制方法中,就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层面而言,司法控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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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介绍他人与重度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

李涪燕王梅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将捡拾来的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张某对此明知)的杨某介绍给熟人吴某,叫吴某与之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杨某当时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当着张某的面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财物。

[分歧意见]

本案定性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行为的“有偿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构成强迫卖淫罪,而吴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主观上具有让杨某卖淫为其挣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其它强制方法,即利用了杨某无意思表达能力、任人摆布的生理缺陷,使杨某被动地与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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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无罪,被告人不宜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宣判被告人无罪后,因继续关押而导致判决生效后给被告人造成错误羁押,从而损害被告人人身权利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其相当大的弊端或者说是不妥之处,在实际适用中常常会使司法审判活动处于尴尬甚至于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相对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应予以修改。理由有三:一、从法理的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发生效力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既定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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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具体适用 ──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2004-1-3【大中小】对刑事法律中死刑的修订,是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和敏感性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刑罚是重刑还是轻刑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刑法修订的质量,而且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标志着我国的形象。那么,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罪名、情节、方式有哪些变化?它与原刑法的具体适用存在哪些区别?

死刑具体规定和适用存在哪些主要特点?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其构成

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范围较广,罪名较多。

根据笔者的统计,共涉及70个罪名。为了具体了解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为了避免上下文的重复引用,现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及其条文详细罗列于后。它们是:1.背叛祖国罪(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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