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克乾张守增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案情:?1998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工作人员李某,在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对一张出票行为其他银行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面额为500万元)予以贴现,导致某工商银行分行重大损失。
争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于本案中李某贴现违法票据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付款”从一般意义的字面上理解,是指“交(给)款”,贴现应属于广义的“付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