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讯问宜在看守所进行

左小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但二者均未明确对被拘留的人进行刑拘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的地点,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并让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后,就直接就地开始进行讯问。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因为一线公安民警主要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并不擅长看押犯罪嫌疑人,且没有足够警力用于看守犯罪嫌疑人。

二是实践中讯问的地点多在派出所或刑警大队的讯问室,讯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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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提倡及实践应用

共同犯罪当中,二人以上的行为者之间究竟哪些方面是共同的,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形成了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学两种对立的学说,而犯罪共同说又包括完全犯罪共同说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两种观点。立足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行为共同说不符合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及法律规定,不为学者们所赞同。而完全犯罪共同说本身又存在诸多的缺陷。部分犯罪共同说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优势较为明显,我们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处理共同犯罪中某些较为特殊的案件。

一、行为共同说及其理论缺陷

行为共同说基本上为近代学派所主张,是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这种学说认为数人以各自的犯意实施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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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定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的,如果该资产已经在行为人掌握、控制之下,原占有单位已对该资产失控,且现有证据可认定行为人意图个人非法占有,对该行为应按贪污罪定罪。

案情

199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于小兰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简称一清车辆场)财务科科长,负责一清车辆场和下属公司北京市振环贸易公司(简称振环公司)财务工作期间,伙同一清车辆场场长唐文福(2006年4月病故),秘密将以一清车辆场名义申请的购房款和振环公司的公款共计238.7万元从振环公司转出,用于二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晨曦园M02号楼的三套住房。

2006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于小兰在担任北京市一清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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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问题论述

何云

[内容提要]法律规则本身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进行落实到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使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守法主体遵循一定的态度,正如”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古语所言。本文试全面分析非法经营罪,从立法背景到其自身构成,并通过其余其他罪之间和中俄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纵横比较法学的方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拟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引言:立法背景与意义
我国97年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这是79年刑法所没有的新增加的罪名。是分解投机倒把罪形成的,当年的投机倒把罪确实在当时国民经济秩序混乱时期到很大的稳定作用。但是,他作为一个大口袋罪规定比较笼统,界限不明确,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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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

雷凤鸣孟守平

自2004年高检院召开警务区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以来,各地相继建成一批办案工作区,作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来访、获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工作区域。但如何规范办案工作区的设置、管理和使用,值得认真研究。

一、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现状

□雷凤鸣孟守平

(一)办案工作区设置情况。随着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化建设和“两房”建设持续推进,设置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以上的检察院已经设置办案工作区。主要分三种情况:

1.利用原办公楼改建。一些早在“办案工作区”提出前就已建成办公楼的检察院,立足自身实际,着眼办案需要,对原办公楼房屋进行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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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伙同他人抢劫商住两用场所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行为人抢劫的不是一个单纯的住户,而是白天经营、夜晚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在正常经营时间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在住宿生活时间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

2008年10月10日夜,游渊博伙同游林辉(在逃)预谋后,持刀和塑料胶带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克昌村爱华收购部,翻墙进入收购部院内,二人又进入陈拥军、胡爱华居住的房内,将陈拥军、胡爱华的手、脚用塑料胶带捆绑后,又用塑料胶带将陈、胡二人的嘴封住,之后抢走屋内现金800元和价值270元的波导手机一部。案发后所抢的赃款及手机均全部追退被害人。

■裁判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渊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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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到赌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汪来超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4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经人牵线到某老年活动中心(实为赌场)与开办者协商,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资金(俗称“放水”),并承诺按放款总额的2%付给赌场开办人。刘某在该赌场内以5%的日息提供高利贷给赌博人员,连续10天累计发放人民币4万余元,并如数收取了“利息”。一参赌人员连续借刘某款2万余元,因无力偿还“借款”于4月18日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赌场因此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刘某与赌场开办者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他被告人构成赌博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刘某在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却出现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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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诈术窃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案情]
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黄某用诈术骗取了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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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死刑当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增设的一个罪名,也是该决定首次对该罪规定了死刑。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收监管措施的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税收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已经大大减小,对其规定死刑的必要性逐渐丧失,而对其规定死刑的不合理性则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是:

1.不符合死刑的立法精神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作为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只适用于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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