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小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但二者均未明确对被拘留的人进行刑拘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的地点,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并让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后,就直接就地开始进行讯问。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因为一线公安民警主要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并不擅长看押犯罪嫌疑人,且没有足够警力用于看守犯罪嫌疑人。
二是实践中讯问的地点多在派出所或刑警大队的讯问室,讯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