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被发现持有除特定赃物(如假币、枪支、毒品)之外的其他赃物后是否能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实践中认识不一。如警察深夜发现一男子携带大量手机,经查行为人不知开机密码,进一步盘问时行为人主动交代系盗窃得来。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因为行为人如不主动交代,司法人员无法将手机认定为赃物,更无法将行为人与特定的盗窃案联系起来。行为人的主动交代实际是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符合自首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行为人之所以交代是因为人赃俱获,犯罪线索已经被掌握,缺乏自首的主动性条件。
笔者认为,“人赃俱获”是否可以认定自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分清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