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赃俱获”仍可成立自首

行为人被发现持有除特定赃物(如假币、枪支、毒品)之外的其他赃物后是否能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实践中认识不一。如警察深夜发现一男子携带大量手机,经查行为人不知开机密码,进一步盘问时行为人主动交代系盗窃得来。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因为行为人如不主动交代,司法人员无法将手机认定为赃物,更无法将行为人与特定的盗窃案联系起来。行为人的主动交代实际是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符合自首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行为人之所以交代是因为人赃俱获,犯罪线索已经被掌握,缺乏自首的主动性条件。

笔者认为,“人赃俱获”是否可以认定自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分清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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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处罚范围的界定

作者:刘晓辉发布时间:2004-06-2807: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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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贿赂罪是最典型的对向犯。刑法规定的对向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比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在前两种情况下,就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双方定罪处罚,那么,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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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人对犯罪嫌疑人逃避抓捕的伤害后果不担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案情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本案死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自诉人罗军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趁一李姓妇女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德军和现场群众刘某、张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被告人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途中多次打电话报警。当追赶至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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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诉即审”危害严重?

作者:张安平

■废除或改革一项制度,必须具备充分的、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即必要性。这一必要性不应当仅仅体现为理论上的论证符合逻辑,同时,也应该符合人们的切身体验和认知,否则,废除或改革这项制度便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同。

■从2000年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下降的幅度相当大。抛开这一点不谈,仅从每年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数在法院每年判决的四五十万件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看,所谓“无根据起诉”、“对公民权利构成最大现实威胁”的判断,显然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际状况。

郝银钟教授日前在《法制日报》发表了《刑事公诉案件“一诉即审”现象透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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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

作者:高洪江发布时间:2003-09-12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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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的,一旦着手实行均为抢劫既遂,不存在未遂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成立加重构成以具备抢劫罪的8种情形之一为必备要件,但在具备加重情形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能得逞,因而也可成立抢劫未遂。笔者认为,对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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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增设罚金刑(检察日报)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于那些受利益驱动的犯罪分子,为非法牟利,铤而走险地去实施的贪利性犯罪,由于立法时,没有着重考虑到贪利型犯罪的犯罪动机,进而没有对其设置罚金刑,导致该罪的犯罪成本较低,造成了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笔者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必要增设罚金刑,理由如下:

第一,从我国的相关法规上看,刑法设定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利为目的的犯罪。而实践中,查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大多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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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行贿案件自首行为的法律适用

作者:杭舟陈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郭载国(又名郭再国),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商,住如皋市郭园镇田桥村1组。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5年3月8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载国犯行贿罪,于2005年5月19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载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郭载国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载国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在承建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白蒲中学)建筑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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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抢劫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许浩

现实中发生的“入户抢劫”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必须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理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根据该解释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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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执行制度还需完善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换押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对需要办理换押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为便于操作,减少和杜绝执行中的随意性,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应规定换押,更有利于保护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就是说,对于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的;改变级别管辖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进入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的;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院撤诉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2.明确看守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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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到本人住所抢劫同住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罗鹏飞肖志勇

裁判要旨

借住的他人住所也应当认定为“户”;同住人单独抢劫另一同住人的不构成入户抢劫,但假装陌生人入户或者伙同他人入户对另一同住人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

张荷芬与张根新系朋友。张根新来京鉴定文物,受邀暂住张荷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9号院3号楼1006房间的家中。张荷芬伙同被告人张杰、崔雷达、崔国忠,经预谋,于2007年6月20日17时许,在张根新所住房间内,对张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藏传佛教唐卡一轴(经鉴定价值6500元)。后张荷芬、张杰、崔雷达被查获,崔国忠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赃物已起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荷芬、张杰、崔雷达、崔国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为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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